我国在1992年就开始了资产证券化的尝试,但银行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始终未予放行。1997年7月央行颁布《特种金融债券托管回购办法》,规定由部分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的特种金融债券,均需办理资产抵押手续,并委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负责相关事项。这在某种程度上使不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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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支持债券的发行成为可能,此后出现了由资产管理公司主导的几笔大额不良资产证券化。
2000年,人民银行批准
建设银行、
工商银行为住房贷款证券化试点单位,标志着资产证券化被政府认可。
2004年2月,《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发布,其中第四条“健全资本市场体系,丰富证券投资品种”提出,加大风险较低的固定收益类证券产品的开发力度,为投资者提供储蓄替代型证券投资品种,积极探索并开发资产证券化品种。
2004年12月15日,央行公布实施《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核规则》,为资产证券化产品流通扫清障碍。
2005年,央行和银监会发布《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银监会同年发布《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12月15日,国开行和建行分别成功发行了第一只ABS债券41.78亿元和第一只MBS债券29.27亿元。
2007年国务院批复扩大试点,但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引发全球金融危机后,信贷资产证券化实际陷入停滞。
央行、银监会、财政部近日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标志着停滞近4年之久的信贷资产证券化重新开闸。(张朝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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