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义兴
据《每日经济新闻》报道,证监会已经对基金费率改革进行了初步研究并形成方案,本周由基金业协会在北京、上海、深圳三地对基金公司进行调研。费率改革的内容包括了基金管理费、托管费和交易费用(交易佣金),并提出浮动费率制度试点,鼓励基金计提业绩风险准备金等,基民有望全面减负。
在过去一个时期内,基金之所以在只数较大增长的同时,规模却在原地踏步,除了有基金公司的理财水平实在不敢恭维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那就是旱涝保收的按规模收费制度模式造成的。现在对现行基金费率进行改革,不论对基金公司还是对基民,应该是一件好事。不过,笔者认为,基金费率改革的关键,还在于要形成“投资者权益优先”的制度机制。
现实中,虽然投资者权益优先原则早已成为证券投资基金法律的一条重要原则,但是,这条原则几乎就是一条空原则。因为现行的基金按规模收费的制度模式,一方面,基金即便在市场投资操作遭遇巨额亏损的情况下,照样可以不管投资者的亏损,捞取巨额管理费;另一方面,由按规模收费的基金制度所有的利益冲突关系决定,客观上也为基金公司以牺牲基民利益为代价,为谋取自身利益最大化提供了制度性借口。
如何进行基金费率改革,以将投资者权益优先的法定原则纳入基金费率改革制度设计之中,进而在基金制度中真正形成投资者权益优先的制度模式,不仅有关证券基金投资法的相关原则是否能够摆脱目标前纸上谈兵的问题,还应该是衡量市场是否具备基本公平的核心问题。
就目前基金利益关系讲,在银行、证券商、基金公司、基民利益链条中,由于基金公司对销售渠道,尤其是对银行渠道有着很强的依赖,银行往往可以在其中享受着基本无风险的收益。相对基民而言,就是基金公司业绩再怎么惨不忍睹,基金公司只要能想方设法保住、并扩大规模,照旧可以获得收益,而所有损失最终由基民承担。
就此而言,这次基金费率改革,如果没有投资者参与,不能从制度层面落实投资者、也就是基民权益优先原则,而仍旧沿袭现有的基金利益格局,这样的基金费率改革,最多只能说是一种强者对其中利益的重新瓜分,与基民利益无关,更与市场公平要求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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