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融资比率有望放开
洪偌馨
[ 一方面,“失去控股权”的顾虑让小贷公司对转制一事并不积极;而另一方面,不少专家学者则认为,小贷公司难以“驾驭”银行身份,并不适合转为村镇银行 ]
距离2009年银监会发布《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已经过去三年。
尽管该文件明确了小贷公司转制村镇银行的具体路径,但时至今日仍没有一个转制成功的案例。
一方面,“失去控股权”的顾虑让小贷公司对转制一事并不积极;而另一方面,不少专家学者则认为,小贷公司难以“驾驭”银行身份,并不适合转为村镇银行。
昨日,在沈阳举行的“第三届中国小额信贷创新论坛”上,多位受访业内人士认为,相比转制村镇银行,提高融资比率、拓宽融资渠道才是推动小贷行业发展的当务之急。
“转制村镇银行”遭冷落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指出,小贷公司的定位应该是“非公众金融机构”,如果成为了吸收公众存款的机构,就是“玩”小客户的钱,而小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是有限的。“因此,小贷公司发展为金融公司比村镇银行更稳妥。”
在她看来,小贷公司转制村镇银行将面临三大问题:首先是存款公信力。目前存款的竞争已经白热化,而在这种情况下,村镇银行难与国有大行和股份制银行竞争,很难吸收存款。
“其次是贷款的掌控能力。”她认为,与大银行的信贷技术不同,小额信贷是一种靠人为去判断的劳动密集型技术。借助微贷技术,小贷公司可以很好地开展业务,但用财务报表分析企业则是另一套不同的方式。
此外,吴晓灵认为,小贷公司目前的产品创新能力有限。即便是转制成为村镇银行,也难以在发展日新月异、产品纷繁复杂的银行业生存。
然而,对于小贷公司业内人士而言,银行牌照固然“诱人”,但“失去控股权”的顾虑让他们对转制一事并不积极。
根据银监会2007年印发的《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村镇银行最大股东或唯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
并且,“最大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单一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暂行规定》指出。
上海某小贷公司董事长向《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小贷公司和银行的目标客户、经营理念不同,而银行机构的控股可能会让转制后的小贷公司渐渐走上商业银行的发展路径,而脱离小额信贷的初衷。
1:0.5的融资比率有望放开
1:0.5的低杠杆率一直是困扰小贷公司发展的一大瓶颈,在昨日的会议上,“放开”融资比率呼声也是日渐高涨。
对此,中国小额信贷机构联席会会长、国开行原副行长刘克崮指出,小贷公司融资比例放开需“分层次”。
“经过统计,目前国内小贷公司资本金和外部融资的比例平均仅1:0.1多一点,距离1:0.5还有一定的空间。”他认为,从全国小贷公司的平均水平来看,绝大多数小贷公司未充分用尽现有融资比率。
但刘克崮也指出,对于一部分发展比较好的小贷公司而言,应该给予它们更多的发展空间。
事实上,今年以来,已经有不少省市如广州、江苏、重庆、辽宁等地开始区域性地试行“小贷新政”,给小贷公司发展“松绑”。
广州在今年2月率先将小贷公司大股东联合持股比例提高到45%,单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则提高到30%。同时,广州小贷公司的融资比例最高也从原来资本净额的50%提升到了100%。
而重庆也在6月出台的《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中提出,新增小贷公司融资渠道,最高融资比例达230%以上。在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上,重庆的小贷公司也放宽到了50%。
对于目前不少小贷公司正在探索的“债券融资”渠道,刘克崮却指出,小贷公司暂时并不适合发债,而这个状态至少还要维持一二十年。
吴晓灵也在发言中提到,作为非公众金融机构,小贷公司不能搞资产证券化,也不应该到市场发债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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