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引入民资参与国企改制重组
2012年07月19日00:16
来源:四川在线-金融投资报
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权不得对民资设置附加条件
据新华社电 为落实国务院要求,国务院国资委出台了《关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积极引入民间投资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了14条推动民间投资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的具体意见。“这14条具体意见的核心就是以产权为纽带,在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更多地引入民间投资,促进国有产权与民间资本的合资合作。”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企业研究部部长王志钢说。
据了解,这14条具体意见涵盖了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积极引入民间投资的目标、原则、途径、措施和规范要求等内容,其效用范围不仅包括中国的117家中央企业,也包括地方国资委和地方国有企业。
王志钢表示,在国资委的主要职能中,只有产权管理涉及民间投资。“国资委推动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引入民间投资,促进国有企业与民间资本进行产权合作,还可以帮助民间资本进入垄断行业。”他说。《指导意见》还提出了两个“不得设置附加条件”。即“国有股东通过公开征集方式或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权时,不得在意向受让人资质条件中单独对民间投资主体设置附加条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时,除国家相关规定允许协议转让者外,均应当进入由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选择确认的产权市场公开竞价转让,不得在意向受让人资质条件中单独对民间投资主体设置附加条件”,业内普遍认为这是14条具体意见中的新亮点。“以前国有企业转让股权或产权时,有些转让方会习惯性地寻找大的、熟悉的企业,也就是国有企业。在招标中,他们可能会只邀请少数几家国有企业来投标,甚至在受让人资质条件中公开排斥非国有企业。”王志钢说,两个“不得设置附加条件”无疑会给予民间资本更多的平等竞争机会。
与其他部门发布的支持民间投资细则不同的是,国资委发布的具体意见中,特别强调“国有企业在改制重组中引入民间投资时,应当通过产权市场、媒体和互联网广泛发布拟引入民间投资项目的相关信息”,以在更大范围公开相关信息。《指导意见》还指出,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引入民间投资,应当符合国家对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调整的总体要求和相关规定。
对于民间投资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的实现途径和方式,《指导意见》也予以明确,民间投资主体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方式出资;可以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融资租赁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指导意见》还确定民间投资主体之间或者民间投资主体与国有企业之间可以共同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共同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共同开展境外投资。 (来源:《金融投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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