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P 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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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几何时,在房地产信托、票据信托受限之后,矿产信托借助收益高、期限短等优势,一度被认为是信托业新的希望。统计显示,2011年全国共有36家信托公司参与发行了157款矿产资源类信托产品,同比增长161.67%,发行规模为481.29亿元
,同比增长253.92%。然而,正当业界和投资者热议之时,该领域的风险也开始显现煤炭价格下行,库存超警戒线、染指民间借贷……特别是在近期,随着中诚事件所暴露出的重大风险,矿产信托正面临着危局,会否出现繁华过后的一片狼藉还不得而知。
可以肯定的一点是,对于这一领域,信托公司从蜂拥而至变成了小心翼翼。援引接近中诚事件人士的话,“现在我们对于矿产信托是比较谨慎了,未来将会压缩这块业务的规模”。
“身陷”民间借贷
据了解,这个总规模达到30.3亿的中诚信托“诚至金开1号”集合信托计划投向于山西振富集团,所募集的资金用于整合收购四个煤矿,产品将于2014年到期。然而,由于其中一个煤矿涉及采矿权纠纷,两个煤矿在信托计划成立时未获得开工批复,以及控制人王于锁、王平彦父子陷入高利贷危机,该信托项目的风险提前暴露。
中诚信托最新发布的处置公告显示,该项目融资主体振富能源及其关联公司在2012年二季度新增的三宗诉讼,均因民间融资产生,此外,振富能源大股东王平彦已被山西警方控制,目前振富集团旗下大部分矿业都停产。
事件一出,中诚信托被推到了风口浪尖。业界普遍认为,该笔项目从设立的初期就已经蕴含着风险,最终的结局也是可以预见的。这让从业者很是无奈。前述人士坦言,“在项目初期,是否涉及民间借贷很难察觉。首先它不是公司行为,不在财务报表上体现,其次这类民间借贷一般都是凭借煤老板的个人信用,在尽职调查中很难发现,即使有所察觉,对于涉及的具体数额也难以判断。”
据介绍,通常信托公司所做尽职调查,涉及公司财务方面的主要有两个渠道:一是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进行分析;二是通过银行征信系统查询。“除非改变尽职调查的模式,比如派专人常驻当地几个月甚至是半年的时间,但考虑到效率,现在几乎没有信托公司采取这种方式。”前述人士补充道。
事实上,目前的民间借贷存在着尴尬,尽管监管层在逐渐为民间借贷正名,但相关的借贷登记、信用记录等机制尚未完整建立,民间借贷核实困难。对此,普益财富研究员范杰表示,“核实困难,并不代表着债务不存在,相反的,从2011年起,我们目睹了温州民间借贷风波、鄂尔多斯某大型民间借贷机构崩盘,让人不得不重视民间借贷对信托的风险。”
在他看来,这种风险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调查的时候核实具体债权债务数量时比较困难,如果融资方从事民间借贷业务,在尽职调查中一定会发现其有该项业务,但核实具体数额时比较麻烦。核实不了融资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具体的民间借贷数量,就不能准确分析出项目风险的大小。二是一旦民间借贷风险先爆发,民间债务人先起诉,在没落实抵押质押的情况下,信托计划将会比较被动。
当然,各界关注的目光并没有仅停留在中诚事件的本身,更重要的还有风险会不会传递。因为目前存续的煤矿信托约有140款,涉及规模近400亿元,下半年将有30余款产品面临到期兑付。
风险集中暴露
“到期兑付的问题现在还不好定论,因为每个项目的情况不一样,控制手段也不同。此外,这与信托公司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能力有很大关系,但目前来看,各家公司的控制水平参差不齐。”前述人士表示。
同时,对于矿产信托的风险,该人士直言不讳。“与其他类型信托相比,矿产信托的风险要更大,因为项目评估不好做。比如房地产信托,即使不是专业的评估公司,投资者对项目的区位、价格都会有一个大概的认知,因为‘看得到’。矿产信托则不同,它是藏在地下的,是‘看不到’的,即使是专业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报告也会有很大差异,因为项目本身的价值不确定。而且一旦发生安全事故,矿场将被停业整顿,采矿权会被收回,这个风险就很高了。”
此外,范杰补充道,矿产资源受国家政策影响较大,如当前受到节能减排等因素影响,部分小矿还存在着被合并或被收回的政策风险。非但如此,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发现矿产项目还有以下情况需要引起注意:第一,部分矿产权属不明,无法落实资产质押、股权过户等风控措施。其二,部分矿产业主社会关系较复杂,一旦矿产业主涉嫌民间借贷或其他犯罪,矿产将会面临较大的经营风险。
而当下,煤炭价格下行以及库存超警戒线则又为该领域蒙上一层阴霾。此外,不景气的市场环境随时可能让信托公司陷入危局。统计显示,截至7月18日,环渤海5500大卡动力煤综合平均价格报收从年初的797元/吨跌至641元/吨,是五月以来的第十一次下挫,累计降幅已达146元/吨,继续刷新着“环渤海动力煤价格指数”发布以来的最低纪录。
在此背景下,业内对该领域的态度也变得小心谨慎。前述人士表示,未来将压缩矿产信托的业务规模,对于已经发行的,将采取要求提前还款等手段规避风险。
面对暴露出的种种风险,很容易联想到的是认责与赔偿。然而,在目前银信合作的模式下,义务方通常直指信托公司。据了解,在“诚至金开1号”出现风险时,中诚信托曾经考虑过与托管方(某国有银行)共同应对,但被后者拒绝。对此,范杰表示,“这样的结果本在意料之中,其原因在于,在整个信托关系中,只有信托公司才是信托计划的管理人,需履行受托人义务,即以受益人利益最大化谨慎管理信托资产。而商业银行只是信托资产的托管人,其义务只是资产保管、交易监督、信息披露、资金清算与会计核算等,不对投资者承担因受托人过失的赔偿责任。”
但事实上,信托公司对于目前的认责方式并不十分认同。前述人士坦言,“虽然目前对于赔偿没有明确的规定,但通用的一个潜规则就是信托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在他看来,要准确界定与认责,就需要看清在一个项目中,信托公司究竟起到什么样的作用。“比如一个项目是由银行主推过来的,信托公司这个业务只收了一个点,全部由银行包销,银行收了四个点,这样的话银行肯定也有责任,一旦出现风险需要赔偿,就要看监管部门如何界定,比如银行的代销费明显偏离市场公允价格,那肯定是有问题的,而且即便是代销,银行方面也是要有非常严格的审查程序,出现风险,不应该完全由信托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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