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已无政策障碍 非义务
2012年08月02日18:28
来源:《证券时报》
《证券时报》8月2日消息,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在今天下午的新闻通气会上表示,“破净”的上市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没有政策和法律障碍。但是相关上市公司“有义务”回购的说法并不准确,也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公司法》第143条,上市公司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也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用于奖励给本公司的职工。
2005年,证监会出台《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时,如果集中竞价,需要行政许可。2008年,证监会发布了一个补充规定,取消了这一行政许可。这一举措事实上使得上市公司对本公式股份的回购更加便利。
上述负责人表示,证监会支持和鼓励有条件、有潜力的上市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因为这种做法能够创造多赢的局面,提振投资者信心。
(《证券时报》快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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