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商所会员增交易席位须缴使用费
商报讯(记者 王丹)为进一步提升市场运行质量,昨日大连商品交易所发出通知,对现行交易、结算、交割、风险管理等相关业务规则的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修正,会员再增交易席位须缴纳使用费。
细则涉及席位管理、出市代表管理、价格、交易编码制度以及结算等15项内容。具体来看,原细则的“必须”均改成了“应当”,特别明确了“会员增加交易席位应当向交易所缴纳席位使用费,具体标准由交易所制定并公布”,且规定应当通过会员服务系统办理与交易席位和出市代表相关的业务,减少了原来要求的书面材料,提交的材料主要是席位类型等。
在交易细则修正案中,增加了针对出市代表交易行为的约束性规范,新增加“出市代表不得接受其他单位、个人的交易指令,不得为其他单位、个人提供咨询意见,为自己进行期货交易等内容”。
细则将开盘价和挂盘基准价分别修改为以开市后竞价交易的第一笔成交价和新上市合约前一成交价,明确规定了交易所计算机撮合系统接受的交易指令的种类和申报状态以及开平仓原则;还增加了会员或客户对其交易编码的管理规定,明确会员或客户应当妥善管理自己的交易编码,并对交易编码下所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会员或客户如果存在交易编码管理不当情况,导致交易编码被他人利用实施违规行为的,交易所可对其进行相应处理。
结算规则方面,细化了当日盈亏计算公式;规定交易所对会员结算准备金计息利率进行公示;根据法律规定和市场实践,对移仓条件进行修改,删除合并移仓情形下提交“客户同意移仓的申请书”规定。
据大商所相关人士称,本次交易、结算等规则的修改主要是对原有规则的完善和细化,妥善管理交易编码义务的规定则是针对目前交易所纪律处分中暴露出的问题而对原规则进行的及时完善。
据介绍,本次规则修正案除《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修正案》第四十六条,即“出金时间由现行的闭市前调整为闭市后”于2012年8月20日起施行外,其他修正内容均于今日起开始施行。
作者: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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