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委发通知要求试点县级公立医院药价降低15%
2012年09月19日15:07
来源:《证券时报》
据发改委网站消息,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出《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于9月19日在北京召开全国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工作会议,对改革工作进行专门部署,要求各地按照建机制、控费用、调结构、强监管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工作,破除“以药补医”机制,降低群众医药费用负担,为2015年实现县级公立医院阶段性改革目标打好基础。
《通知》规定,取消试点县级公立医院的药品加成政策,试点医院的药品价格要降低15%左右。《通知》要求,各地要坚持“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逐步理顺医疗服务项目比价关系。积极推进医疗服务定价方式改革,开展按病种、按服务单元收费试点工作,逐步建立起多种收费方式相互衔接的医疗服务价格体系。切实采取多种措施,降低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通知》指出,各地在推进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过程中,要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质,切实落实政府办医责任,加大财政投入。推进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要与财政、医保等政策进行衔接,同步推进,充分发挥政策合力。建立考核奖惩制度,强化医药费用控制,确保改革后群众医药费用负担有所减轻。
会议指出,县级公立医院改革是推动我国公立医院改革的重要突破口,破除“以药补医”机制、推进补偿机制改革是县级公立医院改革的关键环节和重要抓手,医药价格改革是县级公立医院破除“以药补医”,建立新的补偿机制的必然要求和重要手段。会议强调,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要做到三个“同步”。即,提高医疗技术劳务价格与降低部分检查检验价格同步,促进医疗机构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提高医疗服务价格与取消药品加成、降低药品价格、控制药品费用同步,促进医疗机构不断规范诊疗用药行为;提高医疗服务价格与提高医保支付水平、改革医保支付方式同步,确保患者医药费用负担有所减轻。会议要求,各地要积极有序推进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抓紧制定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加强跟踪监测,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证券时报》快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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