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华”月饼商标纷争陷迷局:双方均称赢了官司
2012年09月21日11:40
来源:中国新闻网
每年中秋月饼旺销期间,广东知名的荣华月饼商标争议都会折腾一番。今年也不例外。面对同样一份由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终审判决书,为“荣华”商标打了十四年官司的粤港两家荣华公司,对这份判决书却做出两种截然不同的解读,双方均称自己赢了官司,获得合法使用“荣华”商标的权利。
“我们已就向香港荣华在广州、东莞等地19经销商发出停止侵犯注册商标告知函。”昨天,广东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苏氏荣华食品商行老板、国内“荣华”商标持有人苏国荣在新闻发布会上高调宣布,最高人民法院日前作出判决明确表示,香港荣华的“荣华月饼”不属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也即是说,在中国大陆范围内,顺德荣华才是“荣华”注册商标的唯一权利人。不过,香港荣华公司方却不认同,认为对方是故意误读、误解最高院的判决。香港荣华方代理律师称,双方纠缠十四年之久的商标案将不会因最高院的判决而结束,反而会掀起双方新一轮的商战和连环诉讼案。
顺德荣华:最高院撤销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
国内月饼行业最引人瞩目的“荣华”商标纠纷,历时十四年,然而两家纠纷诉至最高人民法院,并获最高院判决后,战火似乎仍未能停息。
昨天,广东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苏氏荣华食品商行(以下简称“顺德荣华”)在广州召开大型新闻发布会,并请来一众法律专家助阵。
顺德荣华代理律师董宜东称,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民提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两项内容,第一项判决内容表明,“花好月圆”图形商标权属于香港荣华公司,他人包装装潢若使用该图形则属侵权。
最高院判决书的第二项内容为: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粤高法民三终字第41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中山市今明食品有限公司、广州好又多(天利)百货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荣华饼家有限公司、东莞荣华饼家有限公司“荣华月饼”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侵权行为。董宜东解释,该判决意味着香港的“荣华月饼”不属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注:在2000年佛山中院曾认定香港“荣华月饼”为知名商品特有产品),亦即是香港荣华月饼不再享有在大陆使用“荣华”两字在月饼产品上的特权,顺德荣华公司才是“荣华”商标独有人,任何人在中国大陆范围内,未经顺德荣华授权不得在其生产和销售的月饼、糕点食品上使用上使用“荣华”标识,否则构成对荣华。
荣华饼家有限公司、东莞荣华饼家有限公司是香港荣华有限公司在大陆投资的关联企业。
香港荣华:我方拥有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
“顺德荣华的说辞是有意误读、误解最高院的判决,判决书里根本没有说香港荣华不得再使用"荣华"两字。”昨天,香港荣华公司方代理律师温旭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对于最高院的判决,顺德荣华的误解误读意在混淆消费者。
对于最高院判决的第二项内容,“撤销中山今明公司的生产、销售行为构成侵犯我方的"榮華月餅"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的侵权行为。”香港荣华公司代理律师温旭认为,最高院做出这一判项的逻辑前提是,先在该判决书确认了我方拥有“榮華月餅”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然后逻辑结果才是“中山今明不侵权”。该律师进一步解释,最高院作出不侵权的判决,原因是顺德荣华确实是大陆“荣华”文字商标的持有人,中山今明也确实是从顺德荣华方获得授权,因此中山今明使用有其正当性。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并没有任何一处提及香港荣华在中国内地不能使用"荣华"两字”。温旭强调,现在顺德荣华既在月饼铁盒上使用“荣华”两个字,又在铁盒包装装潢上使用“花好月圆”,更要写上“香港监制”,就是故意混淆消费者,好搭“便车”。
南方日报记者 欧志葵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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