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日,中国政府网公布了《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加大力度清理、精简和调整政府部门对各个行业的行政审批事项。在这次国务院决定取消和调整的314个行政审批项目中,涉及证券基金行业的有29个,松绑措施具体而实在,确实贯彻了“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投资体制、财税金融体制、社会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紧密结合起来”的精神。
其中证监会直接取消行政审批的项目有14个,分别涉及到国债承销、金融期货结算业务、期货中介业务的资格审批,以及保荐代表人、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总代表、基金公司副总经理、期货公司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核准,从政策取向看,取消上述项目的行政审批程序明确体现了证券业务准入管制趋于放松、证券类金融机构的管理人员的聘任机制趋于市场化。
此外,在扩大证券机构经营自主权方面,证监会取消了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审批、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核准以及要约收购义务豁免方面的相关审批,进一步放开证券公司的业务经营自主权。一定程度上执行了“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政府都要退出”的宗旨。
除了上述直接取消行政审批程序的项目外,还有25个项目的审批权从原先的证监会下放至证监会在各地的派出机构,以提高行政审批的效率。其中涉及证券公司、期货股权变更的有6项,涉及证券公司业务许可审批的有7项,同时证券公司章程变更和期货公司高管变动的审核权也下放到证监会派出机构。
证监会内部下放部分审批权一方面能有效提高行政审批的效率,同时可以使证监会摆脱对证券经营企业日常经营管理的事务性监管,将有限的资源集中于证券监管法律法规的完善、推动监管体系不断优化以适应证券行业创新的需要。
整体上看,把证监会不该管或不必管的事务交给市场、交给企业、交给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去定夺,适度收敛行政权力,对于改善政府和社会、政府和市场的关系都大有裨益。
然而,资本市场、证券行业是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发领域,行政审批的退出要配套以合规监管的加强。
例如,取消或放松对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和期货公司高管的任职审批的同时,要提高证券经营机构高管人员的违法违规成本;提高证券公司在承销、经纪及资产管理方面经营自主权的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对相关业务的合规管理;弱化前置审批,强化事后监管。
从全球大部分国家的监管体系来看,“保护中小投资人利益”是证券业监管的重要目标,然而,对中小投资人最有效的保护莫过于给他们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司法权力,因此,完善投资者集体诉讼的司法程序,将是中国证券业提高监管效率、强化监管力度的利器。
总览《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我们可以判断,其根本立意是将国家政府的职能从行政审批逐渐过渡到依法监管,进一步促进现有政府的职能转型,并在此基础上优化政府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提高行政效能和公共管理服务质量。
(作者系国泰君安证券高级经济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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