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智
几个月前,有人开玩笑说:“信托业可以不惧郭树清,但不可以不防时文朝。”彼时,声势浩大的“券商创新大会”闭幕不久,中小企业私募债刚刚推出,信托业一片风声鹤唳。
在证监会一系列新政“重新定义信托”之后,银信合作通道类业务大量向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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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但这并未冲击信托公司的核心业务;而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推出,意味着基础投资品的丰富,利好整个资产管理行业。
真正应该“提防”的是时文朝。他领导下的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推出资产支持票据((Asset-Backed Medium-term Notes,ABN),在最初的制度设计中,没有引入信托机制,也没有让信托公司参与。
中国的资产证券化市场方兴未艾,极具想象空间。在此前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中,是引入了信托公司作为特定目的受托人的,交易结构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在银行间市场,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
新推出的资产支持票据试图绕开信托公司,一旦成功,影响非同小可。甚至可能意味着,今后交易商协会进行各类产品创新,都“不带信托公司玩了”。
有人说,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中,不是引入了信托公司吗?还不是沦为一个无关紧要的小角色。但笔者认为,从交易结构所蕴含的法律关系来看,信托公司的地位不可或缺,其被边缘化,是因为没有获得承销资格。
为什么信托公司和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关系如此重要呢?
长远来看,信托公司的业务创新和转型,必须依赖于一个强大的金融市场,融资性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必须依靠债券市场和资产证券化市场还原它的本质。
目前,一个融资性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项下实际包含两个合同:一个是信托公司与融资方签署的主交易合同,涉及资金的运用;一个是投资者与信托公司签署的资金信托合同,涉及资金的募集。
前一个合同对应后一个合同背后特定的一撮投资者,双方是“捆死”的,投资者无法在交易中识别和管理信用风险。
今后,融资性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要回归其本质,须实现两个合约的分离,前一个合约,标准化为一个具有流动性的金融产品;后一个合约项下实现资产配置并提供资产管理服务。届时,信托公司是侧重做投资银行还是做资产管理,抑或二者兼之,再根据自身的禀赋来选择。
要将信托公司与融资方签署的合约标准化为一种可交易的金融产品,方向无非是两种,一种是信托型的私募公司债券,一种是资产支持信托受益权凭证。这两类产品最适宜流通的市场正是银行间债券市场。
如果时文朝能够接纳信托公司深度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建设,则信托公司构想中的“中国信托交易所”可并入银行间债券市场。信托公司早已经意识到建立二级交易市场的极端重要性,目前的构想是和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结盟”。
交易商协会和信托业的深度合作,可以从资产支持票据开始。
首批资产支持票据由于没有引入信托机制,实现资产隔离,已经被质疑为不具有资产证券化的正规血统,更像设置应收账款质押的一般信用债。
但是,对于信托公司而言,在此轮创新中,如果仍然只是单纯提供信托制度平台,构建SPV,而没有争取到资产支持票据的承销资格的话,其命运将和在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遭遇的那样,继续被边缘化。因而,信托公司必然竭力争取承销资格。
如果授予了信托公司资产支持票据的承销资格,结果会怎么样呢?信托公司的很大一部分融资性项目,可以直接发资产支持票据,无需再做成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而信托公司发行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可以反过来购买资产支持票据。
如此,金融市场上的基础投资品进一步丰富,利好整个资产管理行业,而信托公司也进一步回归其“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定位。
作者:郑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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