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审核企业发债将重视其征信记录
2012年10月30日02:32
来源: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原标题 [发改委审核企业发债将重视其征信记录]
⊙记者 于祥明 ○编辑 衡道庆
国家发改委29日发布关于加强企业发债过程中信用建设的通知。通知提出,为进一步防范企业债券市场风险,切实加强拟发债企业信用建设,使企业信用信息更好地服务于企业债券市场发展,将加强企业发债融资过程中的信用建设。今后,企业征信记录或信用报告将作为发改委审核企业发债申请的重要参考材料。
近年来,我国信用体系建设积极推进,征信服务机构快速发展,一些征信服务机构积累了一定量的企业信用信息。这些信用信息对审核企业债券发行申请,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为此,通知要求,在审核企业发债申请时,要重视对企业征信记录的使用。
按照规定,今后各省级发改部门向国家发改委转报企业发债申请前,需向征信服务机构调取申请发债企业的征信记录或信用报告。
通知还指出,已向国家发改委转报发债申请但尚未核准的,需及时补报征信记录。
“今年以来随着债券审批和发行速度的加快,申请发行债券的企业数量也在增加。目前,尚有一批债券发行申请正在我委审核。为保证这批债券的审核质量,防范潜在信用风险,请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尽快调取这些企业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并报送我委。我委将参考企业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的情况,加快对企业发债申请的审核。”通知说。
通知还要求,各级发改部门应组织力量加快对企业各方面信用信息的采集,对企业过去是否有弄虚作假、恶意拖欠等违法违规和不诚信行为,进行重点采集,尽快形成比较完善的信用信息采集制度。在此基础上,尽快实现在转报企业发债申请时同时报送企业更全面的信用信息,为债券审核工作提供更全面的信息支持。
通知要求,加强对主承销商征信记录的调用和分析。主承销商的信用状况可以作为企业债券发行核准的参考指标。为此,发改委将加强对债券主承销商信用记录的调用,通过定期调用券商的最新信用记录信息,及时掌握债券主承销商信用状况,强化对主承销商履行职责的信用水平和能力的分析。
另外,通知提出,要逐步建立申请发债企业及保荐人综合信用承诺制度,今后新申请发债须同时报送综合信用承诺书。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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