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吴正懿 ○编辑 全泽源
新上市公司业绩变脸等“地雷”频频引爆,促使监管之剑指向IPO审计机构。
证监会最近下发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4号通知,针对会计师事务所在IPO审计中存在的“通病”,要求审计机构多维度“排查”异常情形,充分履行“把关人”的职责,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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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把控上市“关卡”。
随着拟IPO企业信息逐步“阳光化”,IPO项目受到媒体和公众的广泛关注,部分暗疾缠身的企业黯然折戟。即便如
胜景山河、新大地等首发过会企业,在舆论监督中被揪出重大缺陷,也被证监会紧急叫停。另一方面,不少公司上市不久即出现业绩变脸,令投资者措手不及。凡此种种,引发投资者对发行人及中介机构的拷问。
在监管实践中,证监会也发现会计师事务所在IPO审计业务中存在一些共性问题,对发行人信息披露质量产生了不利影响。“通病”涉及发行人申报期内的盈利增长异常、关联方认定、主要客户和供应商、发行人内部控制缺陷、会计估计变更、财报各项目间的勾稽关系等多个方面。这便是《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4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审计》出炉的重要背景。
对此,监管部门“有的放矢”提出了严格的监管要求。例如,对于公司申报期内毛利率高于同行业水平,而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低于同行业水平,及经营性现金流量与净利润脱节的情况应当追查其合理性,识别发行人是否存在利润操纵。又如,注册会计师应调查申报期内与发行人存在重大、异常交易的交易对手背景信息,如股东、关键管理人员、业务规模、办公地址等信息,并与已经取得的申报期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名单相互核对和印证。再如,审计机构应关注,发行人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是否与同行业公司存在明显差异,分析其是否利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来操纵利润。(下转封五)
详见A1·公司
作者:⊙记者 吴正懿 ○编辑 全泽源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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