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网专稿】记者 周莉 11月1日,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向记者爆料称,ST金顶(600678.SH,下称金顶集团)10月10日发布的公告内容涉嫌虚假陈述,作为公告中涉及的四川广汉三星堆水泥有限公司(下称“三星堆公司”)的代理律所,已于10月30日向中国证监会发出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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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函。
金顶集团日前发布公告称,公司是“
峨眉山牌”水泥商标的合法受让人,三星堆公司存在涉嫌侵犯本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该律所律师王东对记者表示,该公告涉嫌虚假陈述包括,一是隐瞒峨眉山牌作为无形资产出资的事实。峨眉山牌商标于1991年被作为无形资产出资进入四川金顶成都水泥有限公司(下称成都公司),该部分无形资产已计入原出资人四川省峨眉山水泥厂(金顶集团前身)的投资比例,成为成都公司的一部分。
二是遗漏峨眉山牌商标被共同使用的重要事实。
自1991年起至今,金顶集团和成都公司共同使用峨眉山牌商标生产销售水泥产品,对于成都公司使用峨眉山牌商标的行为,金顶集团从未提出任何异议,但该公司公告中却遗漏了该商标被共同使用的重要事实。
据悉,金顶集团2012年10月10日对外发布公告表示,金顶集团是“峨眉山牌”水泥商标的合法受让人,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公司于2012年5月发现四川成都、广汉等地出现生产和销售假冒本公司“峨眉山牌”水泥的企业,遂向四川省工商局投诉。2012年9月3日,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三星堆公司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的金额进行了告知。
但三星堆公司显然不这么认为。据三星堆公司负责人介绍,已经向德阳、乐山两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金顶集团给予民事赔偿。
据媒体公开报道,2011年11月30日,成都公司委托三星堆公司生产10万吨“峨眉山牌”水泥,合同中约定其委托生产的所需相关资质由委托方提供。并在违约责任的第六条明确约定了“因委托方(即成都公司)提供的商标及授权手续不完备或者虚假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其自行(指成都公司)负责。”就在水泥生产了13000吨左右时,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突然对三星堆公司以商标侵权进行立案调查,并下发行政处罚告知书,三星堆公司被告知行政处罚500余万元。
据律师介绍,“峨眉山牌”商标可以追溯到上世纪90年代,1991年原四川省峨眉水泥厂(金顶集团前身)和原成都市青白江区经委共同联建了原四川省峨眉水泥厂青白江分厂(成都公司前身)。从青白江水泥分厂的公司章程第13条来看,青白江分厂的总投资额为745万元,其中四川省峨眉水泥厂占资产总额的57%,额度为424.65万元,出资中包括商标、管理、技术等无形资产折价120万元,而青白江区经委则占资产总额43%,额度为320.35元。
但是当时四川峨眉水泥厂并未依约把“峨眉山牌”商标权变更至其控股子公司青白江分厂名下。直到该公司2005年退出金顶集团时仍没有进行商标所有权人变更。
正是商标权归属模糊,导致了三星堆公司在委托生产过程中陷入纠纷。四川省工商局认为,当年“峨眉山”商标作为无形资产的投入部分并未得到工商部门核准,商标依然在金顶集团手中,三星堆公司是侵权。但在2012年9月24日的听证会上,金顶集团承认公司对于成都水泥公司使用“峨眉山”商标一直默认,而且对2012年7月20日金顶集团给成都公司出具的函件也认可。
7月20日金顶集团出具的“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峨眉山商标的相关事项函件”中明确表示:金顶集团有限公司原则同意继续无偿使用“峨眉山牌”商标,使用期限至2012年12月31日止。而近20年以来,金顶集团成都水泥公司一直在实际使用该商标,而且与三星堆公司签订委托生产合同也在金顶集团授权使用期内。
截至记者发稿时为止,金顶集团证券部电话一直无人应答。
(证券市场周刊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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