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召回:车企的“紧箍咒”来了
2012年11月07日00:07
来源:21世纪网-《21世纪经济报道》
原标题 [汽车召回:车企的“紧箍咒”来了]
不配合缺陷调查将罚款百万;隐瞒缺陷、拒不召回等严重违法行为,将处以缺陷产品货值金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10月30日,国务院公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至此,汽车召回制度从原来的“规定”变身“条例”,正式上升到国家的法律法规的高度。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明确了对于汽车产品缺陷的发现以及召回的过程中,公众以及政府部门的介入。此举将促使车企更为重视产品品质的提升。
质检部门可要求实施召回
《条例》规定,生产者获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分析,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汽车产品,并实施召回。
然而,以往车企在动辄数十万辆规模的全球性汽车召回事件中,针对中国市场则往往表示“由于规格不同,所以中国并未涉及”。因此,在中国市场的汽车召回中,加强公众以及有关部门介入也成为大势所趋。
对此,《条例》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投诉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全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建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收集汇总、分析处理有关缺陷汽车产品信息,一旦经缺陷调查认为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通知生产者实施召回。
此外,针对汽车的缺陷信息往往分布于各部门的情况,《条例》还规定,质监部门、汽车主管部门、商务部门、海关、公安交通部门、工商部门等应建立汽车产品的生产、销售、进口、登记检验、维修、消费者投诉等信息的共享机制。
然而,也有观点认为,新的条例在执行上存在一定难度,并应加强社会监管机制。汽车分析师张志勇认为,中国汽车保有量已经达到了1亿多辆,国家质检部门在召回条例中,既负责投诉信息的反馈、收集、分析,还负责相关产品的调查,最后还要负责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监督。“如此庞大的工作量显然不是一个部门能够应付得了”,他表示。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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