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瓦雷诺疑云再现:商标在华注册早于日本
2012年11月09日02:31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原标题 [罗瓦雷诺疑云再现:商标在华注册早于日本]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 赵陈婷 郭梦仪 发自北京
由一支售价25000元的罗瓦雷诺K金镜架引发的纠纷,看似已经以销售方宝岛眼镜同意双倍退赔而平息。然而,对于号称日本品牌的罗瓦雷诺而言,争议还远未结束最新的疑点是,该商标在日本注册的时间晚于在中国注册的时间,甚至比其在华经销商获得品牌授权的时间还要晚两年。罗瓦雷诺的“洋品牌”身份再次蒙上阴影。
针对这一疑点,昨日(11月8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致电罗瓦雷诺品牌所属的日本福井眼镜工业株式会社,但未获得回复。而该品牌在华经销商郑州未来视线商贸有限公司同样未正面回应这一问题,但承诺向记者提供注册证、授权书等证明文件,不过后来又以不能确定记者身份为由未予提供。
宝岛眼镜全国市场官陈雪玲表示,目前宝岛眼镜方面正在委托律师调查,结果会公布在官网上。
罗瓦雷诺商标先在华注册
据宝岛眼镜方面11月7日提供给记者的品牌授权书,日本福井眼镜工业株式会社在2009年2月10日,授权郑州未来视线商贸有限公司在中国批发销售英文名称为RoiReine、中文名称为罗瓦雷诺的眼镜产品。
但打假人士王海昨日告诉记者,他查询RoiReine(罗瓦雷诺)品牌在日本的注册信息时发现,该品牌是由日本福井眼镜工业株式会社在2011年申请的商标。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信息指示,在日本特许厅网上专利检索中查到,RoiReine商标在日本的确已经被注册。这份申请编号为商标2011-87053、登录编号为5490236的公告显示,日本福井眼镜工业株式会社提出商标申请的时间是2011年12月5日。
而王海提供的一份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盖章的商标注册证上显示,罗瓦雷诺(RoiReine)商标在中国是由一位名叫邵建党的中国公民在河南省郑州市注册的商标,有效期限为2010年10月14日至2020年10月13日。
为何在郑州未来视线商贸有限公司取得罗瓦雷诺批发销售权一年后,会有中国公民以个人名义在中国注册该商标?
陈雪玲认为,根据郑州未来视线商贸有限公司反馈的信息,由于日本福井眼镜工业株式会社在中国没有成立分公司,该日本企业同意邵建党在中国注册RoiReine(罗瓦雷诺)商标。
综合以上信息,记者厘清到的脉络是,2009年,号称日本品牌的罗瓦雷诺由品牌方日本福井眼镜工业株式会社授权郑州未来视线商贸有限公司在华销售,在一年后的2010年,该株式会社同意邵建党在华注册罗瓦雷诺商标,又过了一年,该株式会社自己才在日本申请注册了这一商标。但这个顺序怎么看都充满疑问。
品牌方、经销商双双沉默
带着疑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致电日本福井眼镜工业株式会社,希望了解其与郑州未来视线商贸有限公司授权问题。在记者告知身份后,公关部相关人员表示无法接受电话采访,因此无法提供信息。但当记者询问企业的邮箱地址时,对方便挂断了电话。
随后,记者以传真的形式向日本福井眼镜工业株式会社发送了采访函,但截至发稿,未收到任何回复。
记者又联系了郑州未来视线商贸有限公司,该公司员工确认,宝岛眼镜向记者提供的授权书确系日本福井眼镜工业株式会社授权的。
“授权书有两种,一个是日本方面授权我们企业使用该品牌的授权书,另外一个是我们企业委托宝岛眼镜销售该品牌产品的授权书。”该员工补充道。
而对于是否从2009年2月10日起就开始代理销售罗瓦雷诺品牌的产品,该员工表示,其2010年之后才进入公司,对具体细节并不清楚。
日本福井眼镜工业株式会社注册RoiReine(罗瓦雷诺)品牌为何会晚于邵建党在华注册的时间?该员工表示,可以向记者提供日本方面的商标注册证,包括日文版的授权书在内的其他相关证明文件也会提供。
但大约15分钟后,记者再次联系郑州未来视线商贸有限公司时,形势发生了戏剧性的变化。该公司员工以不能确定记者身份为由,拒绝提供任何证明文件尽管记者表示会发采访函证明身份。同样,当记者请对方提供公司传真号时,该员工以相关证件不能传送为由终止了沟通。
律师:可能涉嫌虚假宣传
日本福井眼镜工业株式会社是一家什么样的企业?
在日本福井眼镜工业株式会社的官网上,记者看到该企业创建于1966年6月,位于日本沿海重要门户福井县。官网称,曾在2008年获得“有朝气的中小制造企业300强”称号。不过,在企业简介和大事记中,记者并没有发现有关RoiReine(罗瓦雷诺)产品的说明,就连产品介绍的相关页面也没有该品牌的踪迹。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铭表示,从罗瓦雷诺品牌注册主体、时间上,可以看出其宣传的矛盾之处,如果不能作出合理真实的解释和说明,就涉嫌构成虚假宣传,“是否构成虚假宣传,一方面体现在产品本身的质量、功能上;另一方面要核实它的真实来源,比如是否真正在日本生产、制造,商标注册人是谁,商标授权是否真实。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否则相应行政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罚;消费者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主张损失赔偿。”
作者:赵陈婷 郭梦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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