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大报告中提出:“改革征地制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将“改革征地制度”写入党代会报告尚属首次。这关系到我国的城市化进程,关系到“三农”问题,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
城镇化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但快速发展的城镇化绕不开征地拆迁问题。农民大量土地被征用,征地过程中发生的利益分配、农民安置等问题和矛盾日益凸显。
现行征地制度是历史的产物,在中国工业化城镇化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我国人口城镇化明显滞后于土地城镇化,农民土地财产权利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一些地方以农村土地属集体所有为名,不与农民沟通、协商就强占和乱占农户的承包地,严重损害农民权益。
有统计显示,税费改革后排在上访第一位的是被征地被拆迁的农民。征地拆迁中的矛盾已经上升成为政治问题。有一个比喻形容被征地农民成为“三无”农民,即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保障无份,这一部分人既不是市民又不是农民,其生产生活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与此同时,一些地方政府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则从中渔利。一些地方打着集体土地旗号,以公共用地为借口,从农民手中以一亩几万元“收购储备”大量土地,然后转手以几百万元甚至更高的价格卖给开发商。而开发商将土地开发成商品房后以几千元或者几万元一平方米售出,将高价地转嫁到了住房价格之中,售卖给城市市民。一个土地问题使得地方政府和开发商两头通吃:一头“吃”农民,另一头“吃”市民。试想,这样的土地征用问题怎能不带来矛盾和问题?
改革征地制度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中国经济发展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之后,不能再靠牺牲农民土地财产权来降低工业化和城镇化的成本。
十八大报告提出,“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这样的精神切中要害,温暖人心。
大幅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是改革征地制度的首要要求。一个设想是,农民利益应该占到土地最终价值的30%-50%,所谓最终价值就是最终卖给开发商的土地总收益。这里面一个严格要求是,不能因为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就大幅度提高土地价格,进而带动房价快速上涨。而是调整过去土地收益中比例,即将政府和开发商在土地中的过高收益让渡给农民,是结构比例的调整,而不是推高土地总价值。
改革征地制度的关键问题还在于解决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问题。要将政府、开发商和农民在土地收益中的一部分用于建立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使得失地农民变身为真正的市民。在就业、医疗、养老、住房、子女教育等方面与城里人享受一样的待遇。这是从根本上、从长远考虑来保护失地农民利益。
解决好游离于城市边沿失地农民的问题,实现人口城镇化与土地城镇化同步,不仅能化解社会矛盾,也能刺激消费、拉动经济增长。而从长期来看,土地作为生产要素如何更合理地参与社会财富的分配,还需要在理论上、政策上和法律层面进行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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