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网专稿】记者 高欣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本月12日发布《证券结算保证金管理办法》,将于2013年1月3日起实施,沪、深市场将遵循统一的结算保证金管理规则。业内人士表示,该政策可以减少证券公司资金占用,增加券商的资金利用效率,但由于结算保证金占券商自有
相关公司股票走势
![]()
资金比例较小,因此对券商的盈利能力影响有限。
据了解,证券市场建立之初,沪、深结算分公司分别制定了结算保证金制度。《办法》出台统一根据日均结算净额为基础计算结算保证金额度,为沪、深保证金的统一管理提供了制度依据。新的办法计算结算保证金的公式为:本月结算参与人应缴纳额度=MAX(本月结算参与人应缴纳额度计算值,结算保证金最低限额)本月结算参与人应缴纳额度计算值=该结算参与人前六个月权益类日均结算净额×(权益类处置价差比例+处置成本)+该结算参与人前六个月固定收益类日均结算净额(不含质押式回购)×(固定收益类处置价差比例+处置成本)。
结算保证金由中登公司计算,每季度计算一次并由证券公司缴纳,多退少补,金额相对稳定。根据财务数据来看,结算保证金计入存出保证金科目,其中既包括客户的也包括证券公司的,由于会计科目上没有区分,粗略将证券公司的结算保证金等同于存出保证金金额。根据Wind数据统计,2011年所有证券公司的存出保证金金额为468亿元,占所有者权益(衡量券商自有资金)的比例为7.0%,这部分资金放在登记结算公司,证券公司可以获得约1.6%的年化利息收入。
如以2011年的行业财务数据为基础,对新规下证券行业营业收入增加比例进行了敏感性分析,假设的两个变量分别为新规下结算保证金的减少比例,和释放后的资金在经营中可以获得的利息率。如果保证金缴纳金额减少8成,则以2011年的468亿元的结算保证金来算,将为券商释放约374亿元的资金。假设释放出的资金用于融资融券或者股票约定式购回业务,则可以获得8.5%左右的年化利息收入,券商可以较新办法之前增加营业收入约374×(8.5%-1.6%)=26(亿元),2011年证券行业的营业收入为1632亿元,据此计算,新规执行后,证券公司的营业收入可以增加1.6%。
如果更乐观的估计,假设新规可以使缴纳金额减少9成,释放出的资金的利息率为10.0%,则营业收入可以增加2.2%。假如增加的营业收入不增加公司营运成本,只缴纳5%的营业税,则券商可以增加税前利润26×(1-5%)=25(亿元),2011年证券行业的税前利润总额为595亿元,据此计算,新规执行后,证券公司税前利润可以增加4.1%。以2011年的数据为基础,分析新规对19家上市券商的影响来看,用存出保证金与所有者权益的比值衡量自有资金中被占用的保证金比例,如果比值越大,券商缴纳保证金被占用的自有资金越多,新规能够使券商释放的自有资金越可观。各券商的存出保证金占所有者权益的比例差别较大,其中,
国海证券(000750.SZ)、
东北证券(000686.SZ)、
国金证券(600109.SH)、
山西证券(002500.SZ)的存出保证金占所有者权益的比例较大,分别为23.0%、15.0%、10.9%、10.8%;
国元证券(000728.SZ)、
西南证券(600369.SH)、
中信证券(600030.SH/06030.HK)、
太平洋(601099.SH/01199.HK)证券的存出保证金占所有者权益的比例较小,分别为1.9%、1.3%、1.0%、0.1%。
新规实施后,如果所有券商的结算保证金的缴纳比例均降低8成,假设这部分释放的资金用作其他业务,获得年利息率为8.5%。山西证券、
东吴证券(601555.SH)、东北证券、国海证券的营业收入增加比例最大,分别增加3.4%、3.3%、3.2%、2.9%;西南证券、
招商证券(600999.SH)、中信证券、太平洋证券营业收入增加幅度最小,分别为0.7%、0.7%、0.2%、0.02%。
(证券市场周刊供稿)
我来说两句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