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联重科(000157)济南“断裂门”的受害人范霜剑,从未像如今这样盼望新年的到来。
明年1月1日,《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将正式实施。面对强势的汽车厂商,范霜剑等融资租赁车主终于有法可依了。于是,她于11月5日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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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日,范霜剑向导报记者表示,《条例》生效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她就会与律师一起前往国家质检总局,报送“中联重科搅拌车存在重大质量缺陷”的有关证据,要求中联重科实施召回。如果范霜剑的主张能够获得国家质检总局的认定,中联重科召回搅拌车将成为全国首例商用车召回。
车主再遭败诉
本月初,范霜剑收到了长沙市岳麓区法院的再审判决书,她又一次败诉。
撇开范霜剑与山东华明建材有限公司(下称“山东华明”)之间的车辆租赁合同转让关系不提,范霜剑与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下称“中联租赁”)的纠纷并不复杂———承租人范霜剑因为租赁物有质量问题而拒付租金,出租方中联租赁则诉讼要求赔偿租金损失。
事情还得从2008年6月说起。当时,范霜剑通过融资租赁的形式,从中联重科购买了1辆泵车和10辆搅拌车,中联租赁与中联重科签订了产品买卖合同,并约定实际的承租人是范霜剑。
到了2009年9月,10辆搅拌车全部出现了质量问题,且都是底盘支架横梁处出现开裂,导致无法正常使用。期间,范霜剑又将租赁关系转让给了山东华明。山东华明于2009年9月至11月多次向中联重科济南售后服务站反映质量缺陷,在得不到妥善维修的情况下,山东华明开始拖延支付租金,并从2010年2月5日起停止了支付。
在今年的公开庭审中,范霜剑提供了一份关键证据———车辆存在质量缺陷的鉴定报告。她购买的8立方米的混凝土搅拌车,实际上只能装载5立方米。
今年5月,济南市槐荫区法院在审理(初审)范霜剑与山东华明的经济纠纷案时,委托山东交院机动车检测维修中心(下称“交院检测中心”)对这批搅拌车进行了质量鉴定。经检测,搅拌筒搅拌容量为8立方米,正常运输质量应为19200kg,超出了该车额定载重量7430kg。交院检测中心综合认定,“车辆底盘与罐体选配不合理,属于技术缺陷;车架纵梁与横梁接合处开裂现象,将影响到其载运质量、车架抗扭性能以及车辆安全性能等。”
尽管中联重科的车不合格在前,范霜剑延期支付在后,但是法院仍判定不能因此拒付租金。
10月10日,长沙市岳麓区法院作出撤销初审判决书的再审判决。法院认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中联租赁公司对租赁物的质量问题不负有责任,范霜剑不能以质量问题为由拒付租金,而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同时判定,范霜剑仍需支付中联租赁公司租金、罚息和利息共计514.84万元。
再审法院还拒绝了范霜剑提出质量缺陷并案审理的请求,要求她另案起诉。
范霜剑对判决结果不服,于11月5日提起上诉。
融资租赁纠纷多因质量
“租给我们的搅拌车都不能用了,凭什么继续收租金呢?”范霜剑说,明明都是中联重科一家的,却分成了“两张皮”:租赁公司只管收租金,不管产品;生产厂家管产品,又找不到人。对于车辆出现的质量问题,两部分人都甩手不管,还要求车主继续按照租赁合同支付租金,非常不合理。
租赁物的质量不合格,承租人是否应该继续按期支付租金呢?
范霜剑的代理律师刘宏伟认为,判决书引用《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格式条款作为判案依据,显然有悖于《合同法》。
“中联租赁公司提供的租赁物(即搅拌车)存在质量瑕疵,不能达到试用的功能,给承租人山东华明造成了400多万元的损失。承租人不仅没有救济的权力,却仍需缴纳租金。这样的格式合同条款显失公平,对承租人根本就不发生法律效力。”刘宏伟说。
据导报记者调查,范霜剑与中联租赁之间因融资租赁物质量问题引发纠纷,并非个案。
由卡特彼勒引入的融资租赁销售模式,目前在工程车销售中已占据三成份额。而由租赁物的质量问题引发的经济纠纷,也接连不断,并频频被媒体诟病。仅知情人提供给经济导报记者的信息,涉及中联重科工程车的案例就有十几起之多。
中联重科在赊销上的激进程度远超同行。仅今年上半年,其融资租赁销售总额就约为100亿元,占销售总量的33.2%。三季报显示,其应收款项合计高达435.95亿元,远超三一重工(600031)等对手,显示出其激进销售的风险。
根据知情人提供的信息,中联重科销量最大的混凝土机械,近两年在山东面临多起类似的纠纷。山东莱芜鲁能混凝土有限公司融资租赁购买的泵车臂架泵出现故障,导致该公司拒绝继续支付租金。该公司去年7月购置的52米泵车,11月就发现臂架泵损坏,经维修后12月再次出现故障。莱芜鲁能要求更换新泵车,并赔偿期间损失。
此外,在烟台、威海、滨州、菏泽等地,另有多起因泵车转塔开裂、臂架断裂等设备故障难以修复而引发的投诉和纠纷。
看到希望
10月30日《条例》的颁布,让范霜剑等融资租赁的车主们看到了希望。“跟中联重科这样的大公司打官司,我们根本耗不起。只希望能早点修好车,能用就行。”范霜剑说。
刘宏伟律师告诉导报记者,在对抗强势的汽车厂商时,车主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法规作为依靠,只能依照《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缺乏针对性。
10辆车都存在同样的问题,显然中联重科在该批次混凝土搅拌车中都将存在同样“小马拉大车”的技术缺陷。“这已经不是普通的质量问题,而是设计原因导致的在同一批次、型号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系统性缺陷。”刘宏伟说,以往对汽车召回的有关规定并非强制性,并且主要面向乘用车,《条例》则明确“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的汽车”,包括“汽车挂车”。这使得存在缺陷的搅拌车也将被纳入可召回的范畴。
此外,条例在第十一条中规定,“销售、租赁、维修汽车产品的经营者获知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租赁、使用缺陷汽车产品,并协助生产者实施召回。”这也意味着,中联租赁并不能撇清租赁物的质量责任,继续把存在缺陷车辆租赁给第三方,将属于违法。
导报记者多次联系本案中联租赁的代理律师苏磊,但截至发稿其始终未作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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