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多项风险资本准备净资本标准调低
2012年11月20日01:37
来源:中证网-中国证券报
原标题 [券商多项风险资本准备净资本标准调低]
本报实习记者 毛建宇
本报记者 蔡宗琦
证监会日前连出三项举措:正式发布修改后的券商自营业务规定,扩大证券自营投资品种范围;修改券商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降低多项自营业务中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调整券商净资本相应规定,调低券商净资本计算时多个项目的扣减比例。分析人士指出,后两项新规将给券商释放更多用于创新业务的资金。
证监会发布的三项新规分别是《关于修改〈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的决定》、《关于修改<关于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的规定>的决定》、《关于调整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的规定(2012年修订)》。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此前表示,券商创新大会上提出的11项措施在操作层面的办法将于年底前全部出齐。此前,《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等多项措施已经发布。
修改后的《自营规定》附件《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包括:“一、已经和依法可以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和转让的证券。二、已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的证券。三、已经和依法可以在符合规定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转让的私募债券,已经在符合规定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转让的股票。四、已经和依法可以在境内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证券。五、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依法批准或备案发行并在境内金融机构柜台交易的证券。”
修改后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规定:“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的,对未进行风险对冲的证券衍生品、权益类证券和固定收益类证券分别按投资规模的20%、15%、8%计算风险资本准备;对已进行风险对冲的证券衍生品、权益类证券和固定收益类证券按投资规模的5%计算风险资本准备”;“股指期货投资规模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的15%计算,利率互换投资规模以利率互换合约名义本金总额的3%计算”;“证券公司违反规定超比例自营的,在整改完成前应当将超比例部分按投资成本的100%计算风险资本准备”。
此外,“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应当分别按专项、集合、限额特定、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规模的2%、2%、1%、1%计算资产管理业务风险资本准备”;“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的,应当分别按对客户融资业务规模的5%、融券业务规模的10%计算融资融券业务风险资本准备”。此外,A、B、C、D类公司应分别按照相关规定的基准计算标准的0.3倍、0.4倍、1倍、2倍计算有关风险资本准备。连续三年为A类的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的基准计算标准的0.2倍计算有关风险资本准备。
《关于调整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的规定(2012年修订)》显示,在金融资产的风险调整合计方面,上海180指数、深圳100指数、沪深300指数成分股扣减比例由此前的10%降为5%;一般上市股票扣减比例由15%降为10%;证券投资基金(不含货币市场基金)扣减比例由2%降为1%;货币市场资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不再扣减。在其他资产项目的风险调整合计方面,融出资金扣减比例由5%降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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