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旭利被判四年罚金1800万 辩护律师称要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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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东方网报道,11月23日下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李旭立案作出判决:一、被告人李旭利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八百万元。二、违法所得人民币10715742.36元予以追缴。而李旭利辩护律师朱有彬表示:“不能接受判决结果,判决依据在逻辑上是有罪推定,将尽快提起上诉。”
李旭利,生于1973年。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经济学硕士。1998年至2005年任职于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公司研究员、交易员、基金经理、投资总监等职务。2005年,李旭利转战上海,筹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公司”,出任投资总监。2011年8月13日,因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非法获利上千万,被上海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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