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缴纳最高相差600倍 制度亟需“应时而变”
2012年11月28日15:39
来源:中国新闻网
原标题 [公积金缴纳最高相差600倍 制度亟需“应时而变”]
日前,不同行业之间公积金缴存额度相差几十倍,甚至几百倍的报道引起了广泛关注。
公积金“只锦上添花不雪中送炭”
近日来,随着媒体对不同行业公积金缴存额度巨大差距的报道,许多专家和民众开始质疑:这样一项制度,究竟是雪中送炭还是锦上添花?
早在2006年,中国青年报做过一项社会调查,有4591人参与。调查显示,57.9%的人认为公积金在缓解中低收入者“购房难”方面“没什么帮助”,认为“非常有帮助”的仅占4.3%。
住房公积金没有真正“关照”到中低收入者的原因之一在于,当初出于方便操作的考虑,在缴存数额上简单设计成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作为一项社会福利保障制度,本应是“高收入者不补贴,中低收入者较少补贴,最低收入者较多补贴”,但在现行制度安排下,反而是收入越高受益越大,收入越低受益越小,人为加大了收入差距。各地、各行业公积金个人缴存数额相差悬殊,高的月缴存额数千元,低的只有一二十元。这一制度也被人形象地形容为“只锦上添花不雪中送炭”。
住房公积金制度没有真正“关照”到中低收入者,另外一个原因在于,公积金制度并没有覆盖最需要它的人群由于住房公积金是基于工作就业的,绝大部分非正规就业或失业的中低收入者被排除在外,而他们可能才是最需要保障其居住条件的人群。
即便是在“有单位”的正规就业者中,仍有很大一部分人没能受惠于公积金制度,如绝大部分私营企业、民营企业等非公有制企业员工,以及一些国企、事业单位编制外的聘用员工等。
公积金“济富不济贫”存在深层问题
公积金缴纳最高相差600倍,这确实会让人们产生不公平的感觉,不少媒体也发表评论要求对公积金实行“控高提低”,以缩小过大的差距。
但是有学者指出,所谓公积金的“济富不济贫”只是表面现象,其核心问题在于目前经济结构过于固化导致的收入分配不公。那些具有市场垄断条件的单位,即使公积金的缴存额度降低了,它们也有别的渠道将这部分资源分配到职工手里,而那些在市场中苦苦挣扎的民营中小企业,本身已负担沉重,如果再要这些企业提高公积金缴存比例,那无疑是在它们的脖子上再加一道绳索。
因此,要改变目前这种公积金缴存悬殊的状况,关键在于推进经济结构转型,减少乃至彻底根除大型垄断企业在市场中的天然优势。只有当所有企业都能公平地在市场中生存并且获取利润的时候,公积金的缴存才可能达到相对公平的状态。
公积金制度应向“人群全覆盖”转变
当前,亟待在“限高保底”基础上,进一步“控高提低”,从而缩小缴存差距。还要明确上限,取消“超过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部分计征个税”的口子。这一规定看似打击了利用公积金避税的行为,却给垄断行业高收入开辟了“后门”。能够超出比例多缴公积金的往往是高收入群体,公积金没有理由为其“锦上添花”。同时,提高下限,扩大覆盖范围,从“制度全覆盖”向“人群全覆盖”转变,让进城务工人员、企业临时工、自由职业者等也能享受到住房公积金。
推出超过10年 公积金制度亟需“应时而变”
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是1999年颁布实施的,距2002年的修订时间也过去了10年,其间暴露出的问题亟待二次修订完善。比如,条例只规定了“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罚则,却没有涉及多缴公积金的行为,这无疑给了一些垄断企业擅自提高缴存比例的底气。今年,住建部已启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次修订的前期工作,唯有强化对监管的制度化约束,提高违规法律成本,才能规范公积金制度,避免其沦为变相福利。
(记者徐杰峰 季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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