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深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不得筹划资产重组
2012年12月03日13:32
来源:经济观察网
经济观察网 记者 彭友
11月3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退市整理期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股份转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和《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等三项退市制度配套业务规则。
与此同时,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重新上市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
上交所《退市整理期实施细则》规定,上市公司的股票被做出终止上市的决定后,应进入退市整理期,并在上交所的风险警示板进行交易。退市整理期的交易期限为30个交易日,但期间全天停牌的交易日除外,全天停牌的天数累计不得超过5个交易日。退市整理期的其他交易安排,包括股票简称、涨跌幅限制等事项,适用上交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暂行办法》的规定。同时,细则也明确规定,公司在退市整理期期间不得筹划重大资产重组。
上交所还指出,在新《股票上市规则》实施前已暂停上市的公司,其股票被上交所做出终止上市决定后,应当进入退市整理期进行交易;在新上市规则实施前已暂停上市的公司,其股票被上交所做出终止上市决定后仍处于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的,允许公司于被做出终止上市决定之日后,以股东大会决议的形式选择是否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并终止重大重组事项。若公司股东大会同意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并终止重大重组等事项,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若不同意的,公司可继续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等事项,其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公司股票将被摘牌。
深交所在征求意见稿中指出,新规则发布前已暂停上市的上市公司,其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等事项适用原规则;新规则发布后,上市公司触及净资产为负、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和年度审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等退市指标的,不追溯计算以前年度数据,以公司2012年的年报数据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年报数据。主板上市公司触及股票累计成交量过低、股票成交价格连续低于面值等退市标准的,自《股票上市规则》施行之日起适用。
对于2012年1月1日之前已暂停上市的公司,深交所将在2012年12月31日之前对其作出是否核准其恢复上市的决定。如有关公司在年底前仍不能达到恢复上市的条件和要求,公司股票按照规定将被终止上市。
上交所人士指出,《退市整理期实施细则》规定,上市公司的股票被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后,应进入退市整理期,并在上交所的风险警示板进行交易。退市整理期的设置,其目的是为了在公司终止上市前为投资者设置退出机制,既充分揭示和释放相关风险,也防范市场炒作。为此,《退市整理期实施细则》分别从交易安排、信息披露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深交所则强调,为防止类似“末日轮”的市场投机炒作,《退市整理期特别规定》对涉及重大资产重组公司作出特别安排,规定上市公司在退市整理期间不得筹划、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等事项。
作者:彭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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