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务部发布进口丙酮反倾销措施到期公告
原标题 [中国商务部发布进口丙酮反倾销措施到期公告]
新华网北京12月7日电(记者王希陈晨)中国商务部7日发布2012年第85号公告,宣布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将于2013年6月9日到期。
此前,商务部曾于2008年6月8日发布公告,决定自2008年6月9日起,对原产于上述国家和地区的进口丙酮实施反倾销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反倾销措施的实施期限不超过5年,利害关系方可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反倾销复审申请;如果利害关系方未申请复审,商务部也未主动发起复审,则该反倾销措施将于2013年6月9日自动终止。
作者:王希陈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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