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失信成本降低维权成本
2012年12月13日00:49
来源:中证网-中国证券报
原标题 [提高失信成本降低维权成本]
本报实习记者 傅嘉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俊海日前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专访时表示,大股东资产注入承诺违约接连出现,根源还是法律缺失,因为失信成本低,某些大股东有恃无恐。他称,大股东的注资承诺,不仅涉及公司发展,更关乎投资者决策,承诺违约这种言而无信、诺而不践的歪风邪气已严重影响到中国股市的健康发展。他呼吁,当前应加强追责处罚力度,加大承诺违约者的失信成本,并尽快成立“投资者协会”,降低投资者的维权成本。
追责处罚应到位
目前的《公司法》与《证券法》均是2005年11月27日修订的,刘俊海透露,“考虑到当时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多为国有股东,对自身的信誉较为看重,两法的修订并未过度关注大股东承诺违约问题,但近年来此问题已颇为严重。”
刘俊海说,目前投资者可依据《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起诉大股东的违约行为。合同法第112条明确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刘俊海也表示,目前我国相关法律仍采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作为原告的投资者很难获取相关信息,这给案件处理带来极大的难度。同时,维权成本相对高昂,大多数投资者无奈选择了忍气吞声。另外,目前我国相关法律追责主体多为上市公司,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仍不到位,上市公司股价下跌,受损的依然是投资者。今后相关立法应该重点追究其责任人,尤其是自然人。
降低维权成本
在资本市场法制相对健全的美国,集团诉讼已成为投资者维权的最大利器。刘俊海介绍,集团诉讼多为律师事务所牵头,调动了投资者维权积极性,投资者只需提供违法证据和银行账号等着收取赔偿金即可,就算败诉所有费用亦由律师事务所承担,投资者不花分文。此模式在美国已十分成熟,而在我国此模式仍不被认可。
刘俊海称,经过资本市场20年的洗礼,我国投资者素质得到明显提升,当前,弘扬以股东主权思想为主流价值观的和谐股权文化已成业内共识。
“当下成立投资者协会的时机已成熟,由投资者协会出面当原告,周旋余地更大。”刘俊海说,根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今后如果再出现公司大股东违法违约行为,投资者协会可以提起公益诉讼,这样不仅团结了投资者,更使得投资者维权成本大大降低,哪怕败诉,费用也不会转嫁给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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