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观察网 记者李缘 香港证监会昨日公布关于修改IPO保荐人条例建议的咨询结果,保荐人需要为招股书上的不实陈述负民事和刑事法律责任,最高惩罚为罚款70万和监禁3年。
香港证监会行政总裁欧达礼(Ashley Alder)在记者会上坦言,此做法在咨询阶段遭到很多反对声音,但新做法是和国际看齐,如英国、美国、新加坡和澳洲等地都要求保荐人负刑事责任。因涉及修改《公司条例》,需要经过立法会、港府通过才能生效,欧达礼期望能尽快展开修例程序。
新例
除引入刑事责任外,新条例还包括在申请上市时便公布招股书、至少在提交上市申请前两个月正式委任保荐人,和对招股书中资料做更严格的要求。因上述新规定不涉修改条例,将适用于2013年10月1日起在香港申请上市的企业。
值得留意的是,证监会特别对之前普遍的“no deal,no fee”(不上市不收费)的安排提出反对,指此举会削弱保荐人对公司评价的客观性,或会在利益驱使下让企业匆忙上市。证监会建议保荐人费用不应取决于是否能成功IPO或最终发行规模,而是在委任保荐人初期便订立具体收费合约。
香港证监会指出,所有建议的着眼点都在于要求保荐人尽早做全面的尽职调查,从而为投资者及参与IPO的各方都降低风险。欧达礼强调,证监会正与港交所商讨措施精简相关程序,期望能加快IPO所耗时间。港交所上市科主管狄勤思则形容“证监会的计划来得正合时宜,我们非常欢迎。”
触发点
事实上,早于2007年,证监会便试图对IPO保荐人引入刑事责任。但当时业界反对情绪强烈,此建议搁置。而今年重启修例的触发点为洪良国际在香港上市,但挂牌后三个月即遭停牌,证监会指保荐人提供的招股书不实,严重夸大企业的财政状况。证监会向法院申请冻结洪良的集资金额,悉数退款予投资者,并取消保荐人兆丰资本的牌照,罚款4200万。
洪良并非个例,证监会于过去两年多次批评保荐人的尽职调查过于草率,令监管机构未能恰当地评估上市申请,并危害投资者利益。 按惯例,在修改重要条例时需要经过公众咨询阶段。
此次修例香港证监会在今年5月9日发表了《咨询文件》,昨日公布为咨询文件总结。和2007年相比,今年咨询的反对声仍在,但香港证监会未做出大幅让步,大多数条例仍按最初建议进行。 据香港证监会资料,现有合规格的保荐人共86家金融机构。
作者:李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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