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法》修订力推私募基金阳光化
2012年12月14日02:25
来源:21世纪网-《21世纪经济报道》
原标题 [《基金法》修订力推私募基金阳光化]
67家信托公司高层齐聚的机会,一年只此一次,信托业协会牵头举办的行业峰会,被赋予了很多期待,近日的昆明虽已入冬,却仍颇多色彩。
伴随一系列监管新政相继出台,诸多潜在市场机会被史无前例地开发出来,想象空间巨大。信托业面对的同业环境,实际早已延伸至包含券商、保险、基金等机构在内的整个资产管理行业。
但受制于分业监管的现实,资产管理行业始终缺乏统一的制度性规范,而随着几部法规将在未来一段时间内相继完成修订,重启顶层设计的探索脚步开始渐进。
12月13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在“2012年中国信托业峰会”现场透露了下周进行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次审议相关细节。市场人士预测,《证券投资基金法》有望于2013年年中正式实施。
《基金法》修订力推私募基金阳光化
私募监管标准衔接信托
作为《信托法》修订的研究者之一,吴晓灵始终认为,中国的资产管理行业应整体统一到《信托法》适用范围之内。
吴晓灵透露,有关信托配套制度建设的研究与法规完善事宜已在进行当中,《信托法》修改的相关工作也即将开展,现在已委托信托业协会开始立法后评估。
吴认为资产管理行业要统一监管,修订信托法就是最直接的方法,因为资产管理就其法律本质来说,就是信托关系。
吴还提出,建议修订《信托法》时,可以专门增加一章叫做“信托经营”。“信托经营就应该把财产信托、公益信托这部分做详尽的规范,包括什么样的条件可以做,什么样的机构可以做,最主要的经营原则是什么。”
而在2008年任职人大财经委之后的第一件事,吴晓灵就力推重新修订《证券投资基金法》,这一想法她已经思考了四年多。
如今这一想法已正式落地,作为修订小组负责人,吴晓灵表示,现在理财市场上出现的乱象,证明了非常有必要在法律关系上对产品认真界定。
据其透露,《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将在下周进行第三次审议,而市场人士猜测,此法有望于2013年年中正式实施。
其中最大的亮点之一,是草案将私募基金纳入了调整范围,并在第十章对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合同、财产投资范围以及对管理人的规范等作出明确规定。
而三审稿对比前稿的一项新建议是,在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人制度上与信托进行衔接。
“我们对于三审稿提出一个建议,希望能够修改为累积不超过200人,但是净资产规模达到一定的机构投资人,不纳入其内,这样的话可以更多的拓宽私募基金的范围,这就是跟信托的管理衔接在一起了,因为信托现在做的是私募。”吴晓灵称。
资产管理行业格局生变
中国银监会非银部李建华13日在“2012年中国信托业峰会”上披露,截至今年11月底,中国信托业资产规模已达到6.98万亿元。这一指标在2010年突破3万亿之后,2011年继续劲增到4.8万亿,今年底跨越7万亿大关已无悬念。
在过去的三年中,国内信托行业虽饱受争议,但依旧保持着规模上50%的增长率,不但大大超过公募基金,也很有可能超过保险跃居第二大金融行业。
但信托业也面临很大挑战:资产管理市场竞争加剧,银行、券商、基金、保险公司纷纷进入资产管理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法》将私募,甚至一些以公司或者是合伙企业的身份来进行管理的规模很小的基金纳入适用范围,也正是顺应了目前泛资产管理行业融合的大趋势。
但该法规的修订,也给信托行业带来一些难题,比如阳光私募可能不再借道信托,直接可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对信托公司的通道业务会产生一定冲击。
一系列资产管理“新政”的实施,必将分化信托公司的现有客户,信托公司独特的制度安排所带来的红利正在被弱化,并遭遇直接的正面竞争,原有业务模式的“替代效应”和“挤出效应”已经开始显现。
但在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所长周小明看来,本轮资产管理“新政”,对于信托公司而言也是一个新的机会。信托公司应该深度挖掘制度的市场空间,锻造核心投资管理能力,化“先发优势”为“品牌优势”。“核心便是构筑属于自己的差异化投资管理能力,这意味着信托业精耕细作的时代已经来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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