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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股保荐人陈述失实将负刑责

2012年12月14日04:57
来源:新京报 作者:吴敏

  新京报讯 (记者吴敏)香港证监会12日发布的一则咨询意见总结指出,如果IPO公司在募股说明书中进行不实陈述,保荐人可能承担刑事责任。香港证监会此次的新规将保荐人在IPO中的作用进一步强化,可能对香港资本市场带来短期不利影响。

  担刑责意见曾被保荐人反对

  香港证监会行政总裁欧达礼说,“在简化监管程序配合下,有关改变将可推动保荐人提升水准,鼓励保荐人正确拣选和适当管理上市项目,从而为投资者及参与首次公开招股的各方减低风险。”

  同时,新规规定如果IPO交易的牵头银行在明知或罔顾后果的情况下批准所保荐公司的含有失实陈述的募股书,则银行将被处以罚金。

  香港证监会披露的文书显示,对于保荐人承担招股章程民事和刑事责任的建议,投资界的市场参与者普遍支持,但保荐人和律师事务所提出了反对意见。

  客户或被建议不上港股

  一些香港券商在反馈意见中认为,实施证监会的建议可能让保荐人成本上升,IPO整体成本同时增加,由于保荐人必须据此进行额外的尽职审查,可能不大愿意从事小规模的IPO,甚至可能建议客户不要在香港上市。

  不过香港证监会认为,新规对一直符合标准的券商造成的影响不大,至于没有操守未达到应有标准的保荐商则必须改正,港证监会认为这一建议将有利于提升而非削弱香港证券市场吸引力。

  对比

  A股保荐人未见担刑责案例

  与香港证监会的最新建议相比,中国内地市场在法律条文上亦有对虚假陈述的刑责规定。

  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中规定,“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昨日知名证券律师严义明认为,保荐人一般是招股书的撰写者,显然应该是虚假陈述可追责的主体之一,会计师负责核查企业信息,同样应归入虚假陈述可追责的主体之中,这一点应无需另外条文规定。

  此前证监会对于招股书虚假记载的最严厉处罚为停止业务资格,内地市场目前尚未有涉及刑责的案例。

  (吴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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