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息红利差别化征税政策明年1月1日起实行
2012年12月14日15:35
来源:中国经济网
原标题 [股息红利差别化征税政策明年1月1日起实行]
再过半个月,即从明年1月1日起,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就将正式实施。
由于我国股民每年从上市公司拿到的股息红利普遍微薄,大家可能对股息红利实际税负是20%、10%或者是5%不太介意,而是更看重股票在二级市场波动带来的收益。但是,如果有人提醒你:持股1个月和持股1个月零1天,即持股时间差一天,股息红利的实际税负会相差50%时,那想必大家在上市公司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期间,都会用心权衡一下持股和卖股的时机,以获取最大收益。
持股时间越长税负越低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对个人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负为5%。也就是说,个人投资者持股时间越长,税负越低。
从该规定看,股息红利税负增减有两个关键的时间点:1个月和1年。即持股1个月和持股1个月零1天,持股1年和1年零1天,个人取得股息红利的实际税负会相差50%。
例如: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分得1000元股息红利,持股1个月和持股1个月零1天,前者比后者要多缴100元的个税;持股1年和1年零1天,前者比后者要多缴50元的个税。
按先进先出法计算持股期限
对于持股期限,股息红利差别化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按自然年(月)计算,持股一年是指从上一年某月某日至本年同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持股一个月是指从上月某日至本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持有股份数量以每日日终结算后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的持有记录为准。
特别需要提醒的是,对于经常操作股票的投资者来说要注意,持股期限的确定办法是“先进先出法”,即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
例如:小张于2012年5月15日买入某上市公司股票8000股,2013年4月3日又买入2000股,2013年6月6日又买入5000股,共持有该公司股票15000股,2013年6月11日卖出其中的13000股。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视为依次卖出2012年5月15日买入的8000股、2013年4月3日买入的2000股和2013年6月6日买入的3000股,其中8000股的持股期限超过1年,2000股的持股期限超过1个月不足1年,3000股的持股期限不足1个月。
因此,大家在计算持股期限权衡该持股还是该卖股收益最大时,要注意这个“先进先出法”的规定,而不要误以为是“后进先出法”,导致不必要的损失。
如何理解实际税负?
知多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以每次“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是20%,应缴个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为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经国务院批准,2005年6月13日起,对个人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时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说,股息红利所得只是减半计征个税。即:应缴个税额=应纳税所得额×50%×20%。这时,税率虽仍是20%,但实际税负相当于10%。
举例:假如个人获得1000元的股息、红利,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50%=500元,应缴个税额为500×20%=100元。
明年开始,股息红利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作者:严丽梅 (来源: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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