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正式发布四项退市业务配套规则
2012年12月16日17:39
来源:中国证券网
原标题 [上交所正式发布四项退市业务配套规则]
新华社上海12月16日专电(记者潘清)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近日正式发布《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暂行办法》等四项退市业务配套规则。根据规则,对风险警示股票仍将采取5%的涨跌幅限制。
上交所此次发布的四项退市配套业务规则,分别为《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暂行办法》、《退市整理期业务实施细则》、《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股份转让暂行办法》和《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其中,《风险警示板暂行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其余三项规则自12月14日起施行。
上交所有关负责人表示,四项业务规则涉及的风险警示板、退市整理期、退市股份转让系统以及重新上市制度,在上交所2012年7月7日修订发布的《股票上市规则》中已有明确规定。本次发布的四项规则是对前述制度的细化和落实,其主要目标是建立起相对完整顺畅的市场化退市机制。
本次相关业务规则发布后,上交所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将依次包括风险警示、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退市整理、退市股份转让和重新上市等环节。这位负责人表示,这既有利于充分揭示退市公司的风险,也有利于帮助投资者作出合理的投资决策,使投资者的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据了解,《风险警示板暂行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考虑到元旦休市因素,风险警示板实际将于2013年1月4日正式开始运行。进入风险警示板交易的股票将包括ST公司、*ST公司以及进入退市整理期公司的股票。从尊重市场多年来形成的交易习惯、方便投资者交易的角度考虑,对风险警示股票仍维持原有的±5%涨跌幅限制。
据介绍,风险警示板相关股票在交易安排、市场监控措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行情显示及交易信息公开等方面与其他股票有所区别,投资者需对此予以特别注意。
交易安排方面,一是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投资者只能使用限价委托,而不能使用市价委托;二是风险警示股票涨跌幅限制设置为±5%,退市整理股票为±10%;
市场监控措施方面,一是风险警示股票增加了一种交易异常波动情形,即当日换手率达到30%的,属于异常波动,上交所可对其实施盘中停牌,直至当日收盘前5分钟;二是限制单一账户当日累计买入单只风险警示股票数量不得超过50万股;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一是投资者必须通过书面或电子形式签署《风险警示股票风险揭示书》后,才能申请购买风险警示股票;签署《退市整理股票风险揭示书》后,才能申请购买退市整理股票。二是投资者每次提交买入退市整理股票的委托前,必须阅读并确认风险提示;
行情显示方面,风险警示板的股票交易信息独立于其他股票的交易信息,风险警示股票以及退市整理股票的交易信息在相关股票行情中分别予以独立显示;
上交所有关负责人表示,设置退市整理期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在公司终止上市前为投资者设置退出机制,释放相关风险。除《退市整理期实施细则》允许的过渡期例外安排之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被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后,应按规定进入退市整理期,在上交所设置的风险警示板交易,涨跌幅限制为±10%。
进入退市整理期的股票实际可交易时间是三十个交易日,期间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不计入三十个交易日内。但全天停牌的交易日总数最多不能超过5个交易日,以防止出现“停而不退”的情况。
上交所有关负责人表示,为防范市场炒作,规定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公司不得筹划或者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同时,向投资者充分披露退市风险,提醒投资者理性投资。
上交所设立的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主要目的是为退市公司提供股份转让及信息披露等服务,包括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转让服务、行情披露、信息披露、清算交收、转让行为监督、权益分派等。为减轻退市公司负担,方便投资者参与股份转让,《股份转让暂行办法》设计了严格的股份转让限制措施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措施。
上交所负责人表示,建立重新上市制度的目的,是让符合条件的退市公司能够再次回到主板市场进行交易,以便在不同层次的市场之间建立起能上能下的市场机制,促进退市制度的顺畅实施。
据悉,对上市公司退市后包括借壳上市在内的并购重组事项,证监会相关部门将按照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相关监管规定,对其进行有效规范,使退市公司并购重组的监管标准与上市公司基本一致,不会形成借壳上市的双重标准。
据悉,上交所还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若干条款进行了相应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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