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诉中国会计事务所 域外管辖权遭遇监管差异
原标题 [SEC诉中国会计事务所 域外管辖权遭遇监管差异]
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12月17日讯 当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长臂管辖”涉足域外管辖权,不同国家法制体系、监管权限的差异集中凸显。在美上市中国概念公司(“中概股”)及其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便因此被推上了风口浪尖。近日,SEC公告将起诉5家中国境内会计师事务所,指控其拒绝提供涉嫌财务欺诈的9家在美上市中概股审计工作底稿。
证券时报记者获悉,中美证券执法目标并无分歧,但在法制体系、监管权限上存在差异;中美存在监管合作协查机制和司法协助合作机制,可以满足双方需要,通过加强沟通,有关审计工作底稿的问题有望得到妥善解决;SEC通过司法途径或强行推行“长臂管辖”,无益于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
SEC“长臂管辖”遭遇法制监管差异
此次诉讼的一大焦点在于SEC难以取得这5家中国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底稿。证券时报记者获悉,根据中国有关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向境外提供审计档案和其他文件,否则将被追究法律责任;境外监管机构履行法定职责需要相关审计工作底稿等档案文件的,应通过与中方监管机构的监管合作机制共同协商解决。
换言之,从渠道上来说,根据中国有关规定,SEC应向通过与中方监管部门的监管合作机制来协商取得审计底稿,而非直接向会计师事务所获取。而SEC则认为,根据《美国证券交易法》、《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向SEC提供任何在美国上市交易公司的工作底稿。
两国法制体系、监管权限的差异,以及美国“长臂管辖”在域外管辖上带来的问题由此暴露无遗。SEC如何在美国之外履行监管职责,涉及域外管辖权的问题,国际通行的做法是通过监管合作机制来完成。
审计底稿问题存两个渠道
证券时报记者获悉,中美政府部门之间存在着监管合作协查机制和司法协助合作机制。其中,对于SEC需要将获取的协查信息用于诉讼的问题,因涉及司法协助,中国证监会需要征求外交、司法等部门的意见才可以对外提供相关信息,完成相关流程也需要相应的时间。
虽然存在上述渠道,此次SEC在向5家会计师事务所索要9家在美上市中概股的审计工作底稿中,仅就其中1家公司的案件向中国证监会提出了协查请求,而其余8家并未通过监管合作机制的渠道提出协查请求。
有分析人士指出,SEC此举表明其已放弃通过监管合作机制的渠道获取协查信息,转向通过司法途径或强行推行“长臂管辖”,这将无益于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对中国赴美上市及美国企业在华投资都会造成不利影响,最终将损害而不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中美证券执法目标一致
据悉,近一两年来受做空中概股等影响,部分在美上市中概股被报道可能存在财务造假、信息披露不规范等问题,SEC近一年来对一些中概股进行了立案调查并请求中国证监会协助。
据了解,中美证券监管机构之间1994年建立跨境执法合作机制,之后一直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和畅通的协查通道。从2010年起,中美双方一直就执法合作中提供审计工作底稿等问题进行磋商。虽然目前中美双方在某些协查请求及协查信心用于诉讼的问题上存在不同看法,但中美之间在保护投资者、打击证券期货犯罪、维护市场诚信等方面有着共同的目标。
从中国证监会过往的实际行动来看,其对境外监管机构的协查请求做了大量工作,并提供了部分案件的协查资料。2009年1月到2012年11月底,中国证监会共办结来自SEC、香港证监会、英国金管局、法国证监会等各境外监管机构的协查请求202件。其中包括来自SEC的协查请求21件,SEC后来单方面撤回12件,剩余9件中已办结4件,有5件尚在办理中。
多数中概股未经中国监管机构核准
本次SEC通过协查要求索要审计底稿的事件,还有更为复杂的一面。证券时报记者了解到,此番所涉企业均采用设立离岸公司再赴美上市的方式,在美上市时未经中国监管机构核准,美方监管机构也未向中国监管机构通报,因此在此类企业被调查前,中国监管机构并不掌握任何信息。在美方提出协查请求后,中方积极取证,已收集到并向美方提供了部分案件的相关资料。
另据了解,中美审计监管机构的谈判近期已取得重要进展。上个月,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察委员会(PCAOB)已完成对中国会计监管机构对会计师事务所现场检查的观察工作,并对合作前景表示乐观,双方目前正在就签署关于审计监管执法合作的谅解备忘录事宜积极磋商。
(证券时报网快讯中心) (来源:证券时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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