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发布《康美药业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其中第154页第六点“重大担保、诉讼、其他或有事项和重大期后事项的情况中”,第(四)项重大期后事项第1条中称,2008年2月,康美药业已取得普宁市政府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普府国用[2008]第特00098号)项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该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基本情况如下:(1)土地使用权人为广东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土地座落于普宁市大南山镇揭神公路东侧、麒大线南侧;(3)土地用途为中药物流配送中心;(4)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55186.00平方米。
康美药业是如何取得“不存在”的普府国用(2008)第特00098号的土地使用权证?如果康美药业是自己制作的普府国用(2008)第特00098号土地使用权证。根据《刑法》第280条规定,其擅自制作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犯罪”。根据该法条相关规定,相关责任人应该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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