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来我国实行的是合同煤与市场煤双轨运行,前者根据国家计划指导生产和销售,由煤炭供运需三方签订合同,其价格受政府管制,明显低于市场价;后者通过市场方式根据市场供需形成价格……
由国家发改委牵头起草的《关于取消重点合同推进电煤价格并轨的报告》已经国务院批准。该报告的主要政策精神包括:2013年起将取消煤炭重点合同,实施电煤价格并轨,并鼓励煤电双方签订以年度或三五年为期的中长期供货合同,以相对稳定供货关系,除了特殊时期临时干预外,政府将不再干预煤价;国家不再下达年度跨省区煤炭铁路运力配置意向框架方案,煤电双方需要拿着合同单独与铁路部门去谈判以获取运力;完善煤电联动机制。
近一段时间,一则电煤价格并轨已迈出实质性步伐的消息让全国上百家煤企、电企陷入焦灼中。
据媒体报道,由国家发改委牵头起草的《关于取消重点合同推进电煤价格并轨的报告》已经国务院批准。该报告的主要政策精神包括:2013年起将取消煤炭重点合同,实施电煤价格并轨,并鼓励煤电双方签订以年度或三五年为期的中长期供货合同,以相对稳定供货关系,除了特殊时期临时干预外,政府将不再干预煤价;国家不再下达年度跨省区煤炭铁路运力配置意向框架方案,煤电双方需要拿着合同单独与铁路部门去谈判以获取运力;完善煤电联动机制。
此消息一出,在业界引起了广泛讨论,电煤价格并轨能否真正实行,并轨后能否真正解决煤电矛盾成为关注热点。
剪不断理不清的电煤矛盾
煤炭和电力作为相互依存的同一供应链的上下游,从1993年国家部分放开煤价,采取重点电煤合同价和市场煤价的“价格双轨”制以来,由原来的“煤从属于电”转变为“煤电相互搏弈”。
为保证电力改革的平稳过渡,国家每年举办一次煤炭订货会,督促发电企业与煤企以远低于市场煤价的国家重点电煤合同价签订年均约20亿吨的电煤供应量,从1993年-2006年,煤企实际少收入约328亿元,煤电矛盾逐渐进入白热化。
记者了解到,2005年5月和2006年6月,国家两次实行上网电价和煤炭价格联动、销售电价和上网电价联动的机制,虽暂时缓解了煤电矛盾,但最终促成煤电轮番涨价,成为全社会物价上涨的源头之一,联动机制被迫放弃。从2008年起,不断有煤企提出电煤价格并轨,但出于对煤价高位运行的担忧,电力企业一直不同意终结电煤价格双轨制。
由于电价受控、电煤价格偏高及其他成本因素,电厂自2010年以来大多亏损,火电设备利用小时下降;而今年以来,煤价下滑、销售受阻使得煤炭企业经营形势惨淡。尽管煤炭企业纷纷限产保价、增加优惠幅度和交易品种,电力企业也采取掺配煤等举措,但收效甚微,煤企电企均举步维艰。今年上半年部分煤企自行签订合同煤与市场煤按比例合并,价格高于合同煤、低于市场煤的混合合同,以取代之前分别签订的两份合同。进入下半年以后随着市场煤价渐渐逼近甚至低于合同煤价,价格出现倒挂,一直强烈抵制并轨的电力企业开始松口。建立长期战略合作机制,实现利益最大化成为大型电企和煤企的共同期待。
今年6月底,国家发改委经济运行局召集铁道部、交通部、国家能源局、煤炭工业协会等部门先后赴山西、内蒙古开展调研,掌握当前煤炭经济运行和地方煤炭交易市场建设状况,就合并重点电煤价格与市场煤价格听取企业和地方的意见。普遍的观点认为在市场煤和合同煤价差小、电煤储备充足的前提下,正是电煤并轨改革、完善煤电联动机制的好时机。
“如果明年起取消煤炭重点合同,实施电煤价格并轨,并鼓励煤电双方签订以年度或三五年为期的中长期供货合同,以相对稳定供货关系。而国家只对煤炭供需企业签订的年度或者中长期合同进行汇总,对产运需三方认可的合同进行备案,作为日常监督的工具,这意味着传统的电煤合同形式将取消,标志着电煤首次正式完全市场化。国家不再下达年度跨省区煤炭铁路运力配置意向框架方案,交通部门只对汇总合同进行衔接,也是我国首次放开煤炭运力配置。”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副主任阎世春说。
煤电联营和电煤并轨的利与弊
煤电联营作为推进煤电企业协调发展的方式之一,通过资本金注入、股权交换等方式,实现煤企和电企的相互参股、控股或通过资产重组注册成立新的煤电联营企业,推动电企与煤企签订长期战略性供需协作合同,建立长期协作合同全覆盖的电煤供需管理模式,从而使得企业内部交易更加频繁,发电成本大幅降低,电企盈利能力有望显著提高。
多年来我国实行的是合同煤与市场煤双轨运行,前者根据国家计划指导生产和销售,由煤炭供运需三方签订合同,其价格受政府管制,明显低于市场价;后者通过市场方式根据市场供需形成价格。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则由政府部门行政审批决定,“双轨煤”和“计划电”使得电力成本上涨的因素不能通过电价传导出去。今年以来靠投资和出口拉动的经济增长模式已愈发不可持续,煤炭需求增长明显放缓,煤价上涨动力大大减弱,这无疑减小了煤价并轨之后的市场风险。从长期看,电煤并轨有利于促进煤电联动。
但不可否认,煤电联营也有其弊端,能否全国普及还有待研究。其一,由于电力行业尤其是火电企业存在严重的垄断现象,国有大型火电集团依托垄断性优势占有优质煤矿资源,其成本较中小煤企和民营火电厂低廉很多,煤电联营一旦开展,国有大型煤电企业势必会进一步拓宽市场份额,稳固垄断地位,不利于增加有效竞争。其二,如果不从电煤矛盾的体制、机制性问题入手大力推进电力体制改革,而在电价监管的背景下仅实行电煤价格并轨可能导致电煤供求更加混乱,对电力运行特别是对中长期电力供需平衡带来较大冲击。对于煤炭企业来说,除神华集团及山西部分煤企正在逐步完善煤电联营,并购部分电厂外,其他大部分煤企将处于弱势。
电煤并轨,完善煤电联动机制是关键
我国煤电行业关联度极高,且集中度不断提升,在煤价完全市场化的情况下,长期协议既能保证煤炭企业拥有稳定的销售渠道,又能保障发电企业煤炭稳定供应,最大限度降低双方交易成本,有利于双方共同应对煤价和电价的波动,使煤企和电企建立一种互补的、长效的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的机制,实现共赢,这将成为煤电企业未来重要的发展方向。目前我国煤电联营已有神华模式(煤企控股和建设电站)、山西焦煤模式(煤企兴建电站)、鲁能模式(电企兴办煤矿)、伊敏模式(电力集团集中控股,煤电合一、统一经营)、淮南模式(煤电企业合作新建煤矿或电站)等多种模式。
但是,煤电联营和电煤一体化均是市场行为,解决不了体制性的计划电问题,也无法改变电煤价格上涨带来的成本转移和电煤供求平衡关系。阎世春说,在推进煤电联营、电煤并轨的同时,必须从产生电煤矛盾的体制性问题入手,形成新的电煤价格传导机制。否则即便实现了联营或一体化,未来煤电矛盾还会继续存在,不利于电力平稳运行特别是电力的长期供需平衡。
同时,电煤价格并轨后,应加快构建更具电煤供应保障能力、整体运输效率更高、总体运输成本更低的运输体系。铁路部门应优先调度安排长协合同的电煤运输,将其列入国家重点运输计划,将运力主要配置给发电集团,利用运力保障推动煤炭价格完全市场化,减少煤炭运输环节费用。
作为政府层面,应从定价机制中真正的撤离,取消不必要的计划指标,清理各种税费,把价格完全交给煤炭供需市场来决定,让煤炭供需双方完全自主协商确定交易价格。有关部门在长期协议执行过程中应起到监督与引导的作用,避免不合理的煤价上涨造成煤价电价不断上调的恶性循环。同时,应破除国有大型企业高度垄断,依法维护好市场秩序,为市场平稳发展提供一个公平、健康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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