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拟同意广东对25项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进行改革试点
新华社北京12月24日电(记者周英峰、贾钊)监察部部长、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部级联席会议召集人马馼24日说,广东要求改革试点的行政审批中共有25项是由法律规定的,建议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同意广东省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暂时停止实施和调整这些行政审批。
受国务院委托,马馼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作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马馼说,2012年5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呈报了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试点的请示,请求国务院授权该省停止实施和调整由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及部门文件规定的部分行政审批。2012年8月22日,国务院第214次常务会议决定批准广东省在“十二五”期间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面先行先试,对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监察部、国务院法制办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反复研究、沟通,认定广东省要求改革试点的行政审批中共有25项是由法律规定的,这项改革也符合行政许可法确定的原则。
马馼说,同意广东省人民政府就法律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进行改革试点,可以为下一步全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积累经验。在一个省先行试点,暂时停止实施和调整法律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经过一段时间实践检验,条件成熟时,再通过修改有关法律全面推行;实践证明不宜停止实施或者调整有关行政审批,可以再恢复执行有关法律规定,这样做有利于有效降低改革的风险和难度,保障全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顺利推进。
马馼说,在一个省的范围内暂时停止实施和调整法律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是一种改革的试验,可以不修改相关法律,采取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授权决定的方式。这种授权的依据是宪法第八十九条关于国务院职权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据马馼介绍,广东省要求改革试点的由法律规定的25项行政审批中,有20项是要求暂时停止实施的。(完)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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