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网】(综合报道)原定于2013年1月31日开庭的万得诉
同花顺侵权案面临变数。同花顺(300033.SZ)12月25日发布公告称已请求将此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公司对此列出四大理由并呼吁法院不受理此案。据中国证券报采访的法律专家表示,同花顺想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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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举或有一定的难度。
同花顺公告表示,公司所在地及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所述的“侵权”行为地均不在上海。依相关法律,公司特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公司称,此案中存在两个被告和两个原告,被告是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浙江同花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是上海万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和南京万得资讯科技有限公司,在诉状及证据中均未体现两个原告与本案所主张的权利之间具体的利害关系,也没有明确两被告与所述的具体侵权行为之间的关系,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受理条件;原告将著作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侵犯商业秘密纠纷等不同的法律关系一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综合以上两点,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不予受理。
公告显示,同花顺分别于2012年12月19日、2012年12月21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和《管辖权异议补充申请书》。但截至目前尚未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有关管辖权的裁决。而在公告中同花顺再次坚称iFinD金融数据终端系独立自主研发并表示保留追究对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向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此案移师杭州或有一定的难度,原告通过在上海购买被告产品等方式即可通过制造连接点实现上海法院管辖。赵占领同时称,同花顺公告中的说法有一定的自相矛盾,如果此案真的金额过亿,移师杭州也将是由当地高院受理,而不是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业内人士向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由于同花顺的注册地在浙江,通过管辖异议程序把案件争取到杭州审理有利于发挥地域优势;同时,即使管辖异议被驳回,同花顺还可对此裁定上诉,最大限度地利用法律程序为自己争取宝贵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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