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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允许券商保险私募开展公募基金业务

2012年12月31日07:51
来源:证券日报 作者:朱宝琛

  据初步统计,有16家券商、14家保险机构符合条件

  中国证监会日前公布了《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暂行规定》拟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三类机构直接开

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

  “根据初步统计,有16家证券公司、14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符合上述条件,可以申请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透露。

  负责人介绍,《暂行规定》规定了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基本条件,主要包括:3年以上证券资产管理经验;治理内控完善;经营状况良好、连续三年盈利;没有违法违规行为;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等等。

  同时,《暂行规定》还针对三类机构设定了诸如管理规模、净资本、分类评价级别等特殊条件。对于证券公司,要求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200亿元;最近12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最近1个季度末净资本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最近1年中国证监会分类评价级别在B类以上。

  对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要求其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200亿元;最近12个月偿付能力指标持续符合监管要求。

  对于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要求其实缴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三年资产管理规模均不低于30亿元。

  在经营运作方面,上述三类机构从事公募基金业务,在基金募集、份额登记、投资运作、核算估值、信息披露等方面应统一适用《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配套法规的规定。

  “《暂行规定》主要从业务独立、风险隔离、公平交易、利益冲突防范等方面提出了要求。”负责人说,如要求上述机构设立专门的部门从事公募基金业务,要有必要的场地设备设施,有不少于10名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等。同时明确要求上述机构建立严格的防火墙制度,隔离业务风险,有效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资产管理机构还应当建立公平交易和关联交易制度,公平对待管理的不同资产,防范内幕交易等。

  在监督管理方面,《暂行规定》规定中国证监会对上述资产管理机构从事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具有监管权,可以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并可以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进行处罚等。

  “下一步将根据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将《暂行规定》修改完善后拟与新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同步实施。”负责人说。

  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新基金法将于2013年6月1日正式实施。

  对此,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法律的修订完善,夯实了基金业的制度基础,优化了基金业的发展环境,拓展了基金业改革创新的空间,强化了依法治市、依法监管和投资者保护。作为基金业基础性制度顶层设计和整体安排的总纲领、财富管理行业规范的新标杆,新基金法必将增强行业的公信力和市场的吸引力,促进培育养成专业、长期、理性的投资文化,对于推动资本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基金已成广大投资者参与社会投资重要渠道

  “现行基金法自2004年实施的九年来,我国基金业发展迅速,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负责人介绍,基金份额总数迅速增加,基金资产规模不断增长,基金产品日渐丰富,基金已成为广大投资者参与社会投资、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的重要渠道,社会影响力和市场影响力日益广泛。基金业的发展,促进了各类金融资产的优化配置,加快储蓄向投资转化的进程和效率,进一步完善金融市场结构。基金的专业化服务为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等各类养老金提供了保值增值的平台,为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做出了巨大贡献。同时,作为资本市场最主要的机构投资者之一,基金的发展壮大有力地推动了资本市场新股发行询价、上市公司治理等制度改革。

  “但是,随着经济和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我国财富管理行业和资本市场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实践中新的情况和问题不断出现。”负责人说,如对市场和投资者具有重要影响的私募基金,作为一种金融工具,在推动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等方面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是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重要领域,但存在法律地位和法律关系不明确、监管缺位、资金募集和使用不规范等问题,蕴含一定的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又如,公募基金的市场准入门槛过高,妨碍了更充分的竞争;业务范围限制过严,局限了服务领域的拓展空间;行政审批管制过多,制约了市场活力的发挥;业务规范过于细致,抑制了市场创新和差异化竞争;组织形式的单一和专业人士持股的限制,忽视了基金业以人力资本、智力资本为核心价值的特点,也影响了运作的灵活性。

  同时,基金治理结构不健全,基金“老鼠仓”、内幕交易等现象时有发生,投资者权益保护力度尚待进一步加强。市场改革发展实践反映出现行法律存在的制度空白和缺陷,已经严重影响市场功能作用的发挥,难以适应财富管理市场快速发展和金融产品日益多样的要求。

  负责人介绍,新基金法共15章,与现行法律12章相比,新增4章、删除1章;共155条,与现行法律103条相比,新增55条,删除3条,并对74个条款的内容和文字作了修改。

  适当扩大调整范围,规范私募基金运作,统一监管标准,防范监管套利和监管真空,优化机构投资者结构。

  新基金法明确了“公开募集”与“非公开募集”的界限,将私募基金作为具有金融属性的金融产品纳入规制范围,并针对其资产规模小、客户人数少、风险外溢弱等特点,在基金合同签订、资金募集对象、宣传推介方式、基金登记备案、信息资料提供、基金资产托管等方面,设定与公募基金明显不同的行为规范和制度安排,实施适度、有限的监管。同时,按照功能监管的理念,统一金融机构私募基金业务的执业规则和监管要求,对名为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实为私募基金的机构,适用相同的监管标准。

  “新基金法将私募基金纳入规范运作的法制化轨道,在防范其非法集资、欺诈客户、挪用资产、不正当竞争等风险的同时,保证其运作应有的动力和活力,并在投资主体地位和合理配置税负等方面做出特殊安排,将吸引越来越多的机构参与财富管理行业,投身于资本市场,为财富管理行业迎来大好的发展机遇。”负责人说,对于完善市场结构,强化市场竞争,形成开放、包容、多元的机构投资者结构,丰富基金产品体系,意义十分重大。不断壮大机构投资者队伍,有利于发挥其促进资本形成和财富管理的功能,带动社会和民间投资,提高企业直接融资比例,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

  以放松管制、加强监管为导向,促进公募基金向财富管理机构全面升级转型。

  一方面,新基金法立足于推动业务创新、提升行业活力和竞争力,在市场准入、投资范围、业务运作等方面为公募基金大幅“松绑”:一是简政放权,大幅弱化行政审批,减少对基金管理人的任职核准项目,取消基金托管人的任职核准,取消基金管理人设立分支机构核准、5%以下股东变更核准,以及变更公司章程条款审批等项目,将基金募集申请由须作出实质性判断的“核准制”,改为仅需作合规性审查的“注册制”;二是从主要股东的资质等方面,降低基金管理人的市场准入条件,允许基金管理人通过专业人士持股等方式,强化激励约束机制;三是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扩大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适当放松基金关联交易和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的限制;四是为合伙制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及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事公募业务,商业银行之外的其他金融机构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留足法律空间。

  “这些新规定充分体现了财富管理行业的特点,有利于鼓励引导民营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有利于基金管理人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以及经营管理团队的稳定,也有利于树立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理念,促进公募基金向财富管理机构发展。”负责人说。

  另一方面,新基金法立足于防范业务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在行为要求、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等方面同步“收紧”:一是将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纳入监管范围,防范其擅自干预基金经营活动,禁止其要求基金管理人利用基金财产进行利益输送;二是要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计提风险准备金,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三是有针对性地增加从业人员“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利益冲突处理原则,补充其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等受托义务,禁止其从事“老鼠仓”交易等背信行为;四是进一步丰富查封、冻结等执法手段和监管措施,加大监管权力和责任,特别是补充了接管、托管、撤销等对基金管理人的风险处置措施;五是增补大量法律责任条款,明确市场禁入制度,提高处罚力度,增加违法成本,健全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刑事制裁相协调、全覆盖、多层次的责任体系。这些规定为完善市场监管提供了有力武器,对于震摄违法违规行为、惩治“害群之马”、维护市场秩序、净化市场环境,将产生非常积极的影响。

  以市场化为重点,促进中介服务机构和行业自律的作用发挥,强化市场自我规范、自我调整和自我救济的内在约束机制。

  一是健全基金治理结构。针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代表机制较为薄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同时承担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负责和对其股东负责的双重责任等特点,新基金法补充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二次召集”制度,有效解决了作为集体行动机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难度大、成本高等问题,能更好地发挥其监督约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作用。同时,参照公司治理的机理和有限合伙企业的运行机制,允许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常设机构,增加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管理人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规定,促进基金组织形式的多元化,更好地发挥基金相关主体的内在约束制衡功能。

  二是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新基金法完善了基金销售机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的监管规定,补充了基金销售支付、估值、投资顾问、评价、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等机构的监管规定,明确其市场准入、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确认了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基金份额等投资者资产的独立性和安全性。新基金法支持各类基金服务机构发展,允许基金管理人将

  投资决策之外的非核心业务外包,有利于基金行业各参与主体形成合理的专业化分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和特点扬长避短,开展差异化、特色化竞争,在产品创新、组织创新和机制创新方面寻求突破,为投资者提供更多更好的理财服务。基金中介服务机构在参与行业专业化分工的同时,也将承担更多的独立职责,为基金运作的安全性、合规性、透明度发挥监督约束、复核把关等“看门人”的作用。

  三是鼓励行业自律管理。新基金法专门增加了“基金行业协会”一章,详细规定了协会的性质及组成、组织构架及主要职责等内容,特别是考虑到私募基金更加强调自律管理的特点,专门规定了协会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产品备案的职责。这些规定将促进协会更好地发挥行业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平台作用,以及行业与政府部门沟通传导的桥梁作用,增强行业的自我规范,推动行业创新发展和公平竞争,减少行政监管介入干预。

  法律的生命和权威在于执行

  “法律的生命和权威在于执行。充分发挥新基金法的规范、保障作用,重在贯彻落实,推动形成市场主体严格守法、监管机构规范执法的良好局面。”负责人说。

  贯彻落实好新基金法,首要是做好法律的宣传、教育。要组织证券期货监管系统的全体监管干部,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普通投资者等市场主体,认真学习新基金法,使之充分认识新基金法出台的重大意义,全面理解和掌握新基金法规定的有关制度和措施,使市场参与者真正做到知法、懂法、守法,严格依法办事。

  贯彻落实好新基金法,重点是抓紧制定配套规章规则。此次法律修订幅度大、涉及内容多,确立了一些新的监管制度,还对现行制度作了大量修改、补充,并设定了大量条款授权监管机构制定有关事项的具体管理办法。贯彻执行新基金法,有的需要制定新的规则具体落实,有的涉及现行规章、规范性文件的修改,有的涉及部分行政审批事项调整和后续监管安排衔接,特别是私募基金监管需要一整套制度配套。要组织对现行规章、规范性文件作一次全方位梳理,及时修订或者废止与修改后的法律相抵触或者不相适应的内容,并根据法律的授权,及时制定出台相应规则,使之更好地适应财富管理行业和资本市场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贯彻落实好新基金法,核心是推进财富管理行业的改革创新发展。新基金法在拓宽基金行业服务范围、扩大基金投资标的、松绑投资运作限制、优化基金治理结构、规范行业服务行为等方面,为行业的改革创新发展留出了广阔的法律空间。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全行业向财富管理服务转型,提升创新能力和服务水平,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经营宗旨,形成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完善公司治理、人才培养和激励约束的长效机制,再造科学清晰的业务流程、决策机制和管理制度,优化基金产品结构,在专业化的基础上探索多元化、集团化、特色化、个性化发展路子。

  贯彻落实好新基金法,关键是牢固树立依法行政、依法监管的理念,完善体制机制,严格监管执法。新基金法按照“放松管制、加强监管”的思路作出的制度安排,将促进日常监管工作从重事项审批向重行为监管转变,从重事前控制向重事后查处转变,从重微观管理向重防系统性风险转变,从重机构监管向重功能监管转变。同时,新基金法丰富了监管机构的执法手段,形成了区分不同主体、不同情形的多层次、逐渐升级的监管措施体系,为进一步提高监管的有效性提供了法律保障。监管机构需要认真思考梳理,在监管理念、监管方式、监管规则、资源配备等方面作出相应的调整,及时跟上法律的发展变化,切实采取措施改进监管方式,研究和构建一套公开透明、运作高效、保障有力的监管体系,提高监管水平,保证监管质量,增强监管效果。

  5年来证监会集中查办了近300起性质恶劣、影响广泛的案件

  记者日前获悉,日前中国证监会批准稽查总队设立第六、第七支队。这是中国证监会立足资本市场发展与监管的形势任务需要,不断深化执法体制、加强稽查力量的又一重要举措。

  与此同时,记者了解到,自2007年中国证监组建稽查总队以来,证监会集中查办了近300起性质恶劣、影响广泛的案件。

  据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中国证监会稽查总队第六、第七支队各50人规模,分驻上海和深圳,在稽查总队集中统一办案的体制框架内,负责查处上海、深圳及周边区域的证券期货违法违规案件。

  “在沪、深两地增设直属的稽查执法分支机构有利于监管部门更加贴近市场前沿,实现稽查力量下沉一线,进一步密切稽查部门与一线监控部门的联系,从而在保持稽查总队专业突出、集群办案优势的同时,强化稽查执法快速反应能力,进一步提高执法效率。”该负责人说,同时,支队还将与公安部证券犯罪侦察局上海、深圳分局建立长效协作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追责的有效衔接,进一步加大对证券期货违法犯罪的查处打击力度。

  该负责人同时表示,监管部门还将以六、七支队成立为契机,继续加强证券执法与司法的对接协作,推动证券执法体制的改革创新。特别是发挥沪、深地区证券领域的司法资源较为成熟的优势,积极拓宽司法介入证券执法和投资者保护工作的渠道,最终通过探索特殊的机制安排,促进与当地司法部门的顺畅对接。

  2007年底,按照证券稽查执法体制改革方案,中国证监会组建了稽查总队,专门承办证券期货市场重大、紧急、跨区域案件。5年来,凭借这支高度专业化的稽查执法队伍,证监会集中查办了唐建平操纵市场案、华工科技(000988)内幕交易案、绿大地财务造假案等近300起性质恶劣、影响广泛的案件,严厉打击了市场不当行为,有力维护了市场秩序,切实保护了投资者利益。

  “在上海、深圳设立第六、第七支队,旨在进一步突出执法重点,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加强行刑衔接,进一步提升证券执法效能。”该负责人最后表示。

  [ 证监会对IPO财务核查加码,震慑力度很大,将迫使多家不符合上市要求的在会企业主动退出拟IPO的队伍,是疏解目前IPO“堰塞湖”的一个重要途径 ]

  在2012年的最后几个工作日,证监会再施监管重拳,对IPO财务核查加码,启动首发公司财务会计信息专项检查工作。

  业内人士认为,此举震慑力度很大,将迫使多家不符合上市要求的在会企业主动退出拟IPO的队伍,是疏解目前IPO“堰塞湖”的一个重要途径。

  12月28日,证监会网站披露公告称,《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于近日正式发布。

  该通知指出,为强化和狠抓首发公司财务会计信息披露质量,检查中介机构勤勉尽责情况,证监会拟于近期对IPO在审企业的财务报告集中开展专项检查工作。专项检查工作要求在审企业及有关中介机构均应自我检查,在此基础上,中国证监会组织抽查,重点检查保荐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尽责履职情况。

  通知要求各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要特别关注发行人是否存在自我交易、关联方代为支付成本费用、与利益群体(保荐机构、PE机构等及关联方)发生交易往来、体外资金支付货款、压低员工薪金、调控期间费用等十二项粉饰或操纵利润情形,并要求各中介机构在自查报告中逐项说明对各项财务问题的落实情况、核查过程和核查结论,并明示具体核查人员、核查时间、核查方式、获取证据等内容。自查报告于2013年3月31日前补充年报同时一并报送证监会。

  “该通知威力不小,会对目前的800多家IPO排队企业造成巨大冲击。”一位保荐代表人对此解读表示,这是证监会首次把当前常见的12种粉饰操纵利润的具体操作手法明确公示出来,这也击碎了一些在会企业试图财务“造假”蒙混过关的念头,预计会有批量的企业退出等待上市的队伍。

  根据证监会最新披露的首发申报企业情况,截至12月27日,在审待发企业已达846家,上周新增初审企业9家。

  证监会在通知中也特别强调专项检查的责任追究机制,在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执业质量问题的,将转相关监管部门依法处理;发现财务造假、利润操纵等明确线索的,将转稽查部门做进一步调查;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发行人不配合中介机构实施核查,提供虚假财务资料的,一经初步查实,将依法移送立案稽查。

  “在今年的历次保代培训班上,证监会都已对此敲响警钟。”有投行人士向记者表示,尤其是在12月初的年度最后一次保荐代表人培训班上,发行部人士指出,目前中小企业经营压力大,在审企业注水和造假的冲动很大,保荐代表人更要勤勉尽责,包括核查其他中介机构的意见,否则即使撤材料也可能追究责任。

  投行人士也认为,此举也将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设,不符合主板和创业板上市要求的企业在撤回后或将借力于新三板解决融资问题。

  中国证监会日前批准稽查总队设立第六、第七支队。两个支队各50人规模,分驻上海和深圳,在稽查总队集中统一办案的体制框架内,负责查处上海、深圳及周边区域的证券期货违法违规案件。这是证监会立足资本市场发展与监管的形势任务需要,不断深化执法体制、加强稽查力量的又一重要举措。

  上海、深圳作为我国经济最发达、市场主体最富集的地区,也是证券市场案件多发、高发的热点地区,稽查执法任务一直非常繁重,同时,当地沪、深交易所也是监控市场异常交易和发现违法违规线索的最前沿。在沪、深两地增设直属的稽查执法分支机构,进一步密切稽查部门与一线监控部门的联系,从而在保持稽查总队专业突出、集群办案优势的同时,强化稽查执法快速反应能力,进一步提高执法效率。支队还将与公安部证券犯罪侦察局上海、深圳分局建立长效协作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追责的有效衔接,进一步加大对证券期货违法犯罪的查处打击力度。监管部门还将以第六、第七支队成立为契机,继续加强证券执法与司法的对接协作,推动证券执法体制的改革创新。

  在2012年末,公募行业的市场化改革正欲迈出最大一歩,一场大财富管理行业充分竞争的大幕即将开启。

  12月30日,证监会公布《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暂行规定》),拟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三类机构直接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

  《暂行规定》的《起草说明》指出,积极引导其他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能够丰富机构投资者队伍,完善市场结构,促进行业竞争,有力推动基金行业的进一步发展,是建立强大财富管理行业的一项重要举措。同时,允许有资产管理经验并具备一定管理规模的机构进入公募基金领域,可以为更多的基金持有人提供更好的理财服务。这些机构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遵循公募基金业务的监管要求,也是进行功能性监管的有益探索。

  一位证券业人士称,公募牌照的放开会对目前资产管理行业的格局产生非常巨大的变化和深远的影响,尤其对具有渠道和业绩双重优势的券商带来重大利好。在大浪淘沙中,渠道和投研能力强的资产管理机构会迅速取代业绩不佳、规模较小的基金公司,基金公司不再享有政策红利,基金业或将迎来更剧烈的亏损和清盘潮。

  “公募基金的客户资源呈现‘倒金字塔’形,曾有统计数据表示,在公募基金的托管资产中,持有10万以下的客户占资产总额的90%左右。券商、私募和保险三类机构的加入,会通过瓜分抢占这部分客户,迅速做大市场规模。”上述人士表示。

  《暂行规定》规定了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基本条件,还针对三类机构设定了诸如管理规模、净资本、分类评价级别等特殊条件。

  对于证券公司,要求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200亿元;最近12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最近1个季度末净资本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最近1年中国证监会分类评价级别在B类以上。对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要求其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200亿元;最近12个月偿付能力指标持续符合监管要求。对于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要求其实缴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3年资产管理规模均不低于30亿元。

  在经营运作方面,上述三类机构从事公募基金业务,在基金募集、份额登记、投资运作、核算估值、信息披露等方面应统一适用《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配套法规的规定。《暂行规定》主要从业务独立、风险隔离、公平交易、利益冲突防范等方面提出了要求。

  在监督管理方面,《暂行规定》规定中国证监会对上述资产管理机构从事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具有监管权,可以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并可以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进行处罚等。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根据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将《暂行规定》修改完善后拟与新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同步实施。

  未上市的券商纷纷开始排队,已上市的券商不断择机再融资,券商对补充资本金的渴求在过去两年表露无遗。

  在资金饥渴背后,是直投、自营、资管、融资融券、固定收益产品管理等各类业务的不断扩张。与传统经纪和投行业务受到净资本及杠杆率的影响程度相比,这些年逐渐发展甚至刚刚开始的新业务受到净资本规模及杠杆率的影响程度往往更高。

  对券商所希望获得的“规模上限”而言,仅靠券商不断增大净资本无疑“治标不治本”。相对于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券商监管过严,杠杆率过低的问题在过去几年内日趋严重。业界不断呼吁“放松管制”的意志驱动下,2012年提高券商“杠杆率”成为券业创新的一个重要方面。

  2012年以来,券商的风险准备金计算标准被下调了两次,净资本的计算标准则有所放宽,次级债被纳入净资本,且证监会的态度转为鼓励券商上市和发债。在多种形式的“松绑”之后,券商的诸多业务获得了相当可观的发展空间。

  同时,证监会还采取了多种措施拓宽券商的融资渠道,并且规定一些长期次级债券可以在计算净资本时将所募集资金按照一定比例计入净资本。

  可以确定的是,各类给券商加杠杆的措施方向已定,具体的量化标准也在不断出台中,且后续还有出台相关措施的可能。

  融资渠道的扩大直接促进了券商对资金的渴求,2012年以来,上市券商发行债券的速度已明显超过以往同期水平,2013年,券商通过上市和发债增加净资本的步伐不会减慢,只会加快。

  在通过加杠杆提高券商多种业务规模空间的同时,证监会对于资管、直投、经纪等业务均有了不同程度的放松,这些都促进了券商业务规模增加的速度,在过去的一年里,券商资管、融资融券、固定收益等业务发展速度惊人。

  多位券商资管人士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在券商资管新政陆续出台之后,券商的通道业务在短时间内获得了爆发式的增长,受到信托政策收紧的影响,这一业务有望在2013年继续保持高速增长的势头。此外,券商柜台市场启动、场外市场及私募债的逐渐成熟,为资管的融资业务迅速发展奠定了一定条件,从2013年开始,这类业务或成为将来券商资管板块增速最快、可想象空间最大的。

  中国结算公司称,将进一步扩大代理登记业务范围

  中国结算公司支持券商创新的事项举措正陆续启动。记者30日了解到,近期,中国结算已正式启动证券公司远程代理质押登记业务试点工作,与12家证券公司签订了《证券质押登记业务委托代理协议》。

  中国结算负责人表示,证券公司远程代理质押登记业务是中国结算支持券商十大举措中的第七项。

  根据协议约定,证券公司作为中国结算质押登记业务的代理机构,负责其托管客户证券的质押登记业务申请材料的初审,中国结算对证券公司发送的电子业务数据和书面申请资料的电子扫描件等材料审核通过后,办理证券质押登记手续。

  负责人表示,开展远程代理质押登记业务,是中国结算优化“集中登记、分工负责”体制的重要尝试。远程代理质押登记业务不仅可以便利投资者就近办理业务,降低投资者证券质押登记成本,还有助于拓宽证券公司代理业务范围,支持证券公司创新发展。业务推出以来,得到了多家证券公司的支持,受到投资者的欢迎。

  记者了解到,为确保代理质押登记业务顺利开展,中国结算进行了充分的市场调研,做了大量细致的准备工作,并于12月20日至21日,在深圳举办了第一期代理质押登记业务培训会。培训内容包括沪深市场证券质押登记业务办理流程以及相关登记业务远程电子平台的使用等。试点证券公司共有60余名办理代理质押登记的业务人员参加了此次培训会。

  负责人透露,下一步,根据远程代理质押登记试点情况,中国结算将适时组织召开第二期代理质押登记业务培训会,尽快让更多证券公司成为质押登记业务代理机构,并逐步扩大代理登记业务的范围,充分发挥证券公司的网点优势,共同为投资者提供更为高效便捷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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