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原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王保丰,利用内幕信息,在“
ST天龙”股票增发前帮朋友买入62万余股,非法获利37万余元。北京市二中院一审以内幕交易罪判处王保丰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8万元。
据京华时报报道,2010年,王保丰在担任国都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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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期间,太原
天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向青岛百华盛投资有限公司等5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ST天龙”股票,王保丰作为保荐机构的项目负责人,安排证券公司相关人员研究、拟定了《太原天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作为该内幕信息的知情人,王保丰于2010年10月29日至同年11月2日间,利用一位朋友父亲的证券账户累计买入“ST天龙”股票62.1万股,成交金额共计499万余元,非法获利37万余元,王保丰分得14万元。2011年1月1日,王保丰将非法所得退回到那名朋友账户内。
受审时,王保丰认罪。他说,自己认识的那位朋友社会关系比较广,他想让对方帮找一些投行的项目,所以主动提出帮对方理财,一念之差做了违法的事。
涉案股票的交易行为引起了证监会相关部门的注意,经查询地址,发现是王保丰用公司配的笔记本电脑进行操作。去年1月31日,公安部证券犯罪侦查部门对王保丰立案侦查,王保丰随后到案。
北京市二中院认为,王保丰作为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和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无视国家法律,为获取不正当利益,违反证券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涉及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大量买入该证券,非法获取高额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内幕交易罪,情节特别严重。鉴于王保丰能够自首,确有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证券时报》快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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