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郭成林 ○编辑 邱江
随着
安信信托公告其与中信信托的重组协议到期失效,这段维持了六年之久的“资本爱情长跑”正式谢幕。但事情却远远没有结束:昨日已有安信信托中小股东向本报寄送其向公司发出的《律师函》,表达了对重组无疾而终的疑惑与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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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安信信托自2006年底正式启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重大资产重组事项,首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经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审核并于2008年6月16日获得有条件通过,但公司此后未能获核准文件。2012年1月16日,证监会2012年第二次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审核并否决了经调整后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重大资产出售方案。
安信信托称,为了促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公司于2012年1月6日召开股东大会,同意将经调整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重大资产出售方案的有效期延长一年。
截至重组方案最后有效期,安信信托及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收到交易相关各方关于再次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任何书面文件。
公告称,鉴于公司已连续公告说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在原方案被否的前提下,不做调整继续上报原方案已不可行。根据股东会相关决议,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重大资产出售方案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应授权自2013年1月7日起到期失效。
也就在1月7日晚,有安信信托中小股东向本报寄送其向公司发出的《律师函》,或意味着重组事宜余波未平。函件称,上海严义明律师事务所严义明律师受沈永伟委托,就其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致函安信信托。
记者搜索资料后发现,事实上当日已有媒体报道沈永伟诉诸法律“质疑”安信信托一事。据报道,沈永伟是安信信托股东,累计买入了64万股安信信托股票,买入均价约17.5元,并持有至今。沈永伟自称,当初买入的唯一理由是:2008年6月16日证监会“有条件通过”安信信托向中信信托非公开发行重组案。
在函件中,沈永伟表示,安信信托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历时六年却未取得任何成果,也未有任何人对此承担责任,希望公司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相关信息。
而严义明则称,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故此,安信信托有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前述信息,委托人作为股东也有权利要求公司履行前述义务。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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