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全球金融中心指数香港排名第三
2013年01月09日15:14
来源:第一财经网站
香
港银行业概况
概况
香港是国际性银行最集中的城市之一。
全球最大的100家银行,近70家在香港开展业务。
截至2012年2月底为止,香港共有198家认可银行机构以及60家代表办事处。
香港作为主要金融中心的地位是建基于市场透明度高、对金融机构披露要求严格和审慎监管。
伦敦金融城于2011年9月发表的全球金融中心指数(Global Financial Centres Index)中,香港排名第三。
根据世界经济论坛的金融发展报告2011,香港在金融发展指数的排名跃居首位。这是指数编制以来,香港的排名首次超越伦敦及纽约。
香港凭借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计划及相关金融活动,已跻身为举足轻重的人民币离岸中心。
服务提供商
香港银行体系的特点是实行三级制,即由持牌银行、有限制牌照银行和接受存款公司三类银行机构组成。这些银行机构均获授权接受公众存款。
三级银行机构按不同的规定营运,只有持牌银行和有限制牌照银行才可称为银行。截至2012年2月底为止,全港共有153家持牌银行、20家有限制牌照银行和25家接受存款公司。此外,还有60家海外银行在香港设立代表办事处。
服务范围
银行是亚洲区内筹集资金最重要的渠道之一。香港银行业的重要性不单可从其庞大规模反映出来,更重要的是其在区内所处的地位举足轻重。香港的完善银行体系,令其服务可远远超出香港本土,发挥重要作用。很多香港银行亦于亚洲其他地区如中国内地营运。
根据伦敦金融城于2011年9月公布的全球金融中心指数,香港名列第三位,紧随伦敦及纽约之后。
世界经济论坛编撰的金融发展报告2011指出,香港的金融发展已超越美国、英国及新加坡,跃居首位。香港是首个亚洲金融中心位列金融发展指数首位,主要因为香港在首次公开招股活动及保险等非银行金融服务业有出色表现。
香港人民币业务
另一方面,由2004年1月起,香港银行获准在香港开办个人人民币业务作为试点计划。自此,香港的人民币业务不断扩张。2009年4月,中国内地宣布推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计划,是人民币「国际化」进程中的一小步,但亦是重要一步。2009年7月,相关的管理办法颁布,计划也正式实施,指定内地城市与地区(即上海、深圳、广州、珠海、东莞、云南及广西)的合资格企业,与香港及内地以外其他指定地区(即东盟国家)的对口企业进行贸易,准以人民币结算。
2010年2月,香港金融管理局就离岸人民币业务发出指引,进一步提升香港离岸人民币业务的营运效率及弹性,促进企业之间的人民币贸易及投资。
2010年6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计划扩展至内地20个省市以及内地以外任何地区。2011年8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有重大突破,地域限制进一步放宽,涵盖所有中国内地进口商及逾6万家获授权的中国内地出口商与世界其他地区进行的贸易往来。因此,有更多合资格的内地企业能以人民币为货品及服务贸易进行结算。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计划及相关的便利措施带来很多好处,让贸易商可以使用各类人民币服务(如信用状、打包贷款、进口发票融资、出口商业发票贴现及保付代理)以减低人民币贸易的交易成本,并可离岸兑换人民币,以及离岸接收及储存人民币贸易款项。
过去数年,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日受欢迎,外国贸易商与中国内地企业进行贸易时,越来越多选用人民币结算。2011年首3季,中国内地的对外贸易约有9%以人民币结算,显示人民币作为贸易结算货币的重要性与日俱增。
香港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方面担当重要的角色。自2009年7月起,以人民币作结算货币的贸易累计金额中,约八成由香港处理。根据金管局提供的数据,由计划实施至2011年底为止,相关的跨境汇款金额共2.3万亿元人民币。香港的人民币业务急速扩张。自2009年7月以来,香港的人民币存款有十倍增长,于2011年底达5,890亿元人民币。
服务输出
香港银行业属高度外向型。2010年投资银行服务输出总值达19.01亿港元,较2009年的14.47亿港元上升31%。中国内地是香港银行服务最大的输出市场。
内地银行业对外开放
中国于2001年12月成为世贸成员国,就银行及金融服务业作出的承诺已于2006年前分阶段全面履行。中国政府按照入世承诺,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由2006年12月起生效,主要规定如下:
外国银行可单独出资或与其他外国金融机构共同出资,申请在中国设立外商独资银行。
外国金融机构可与中国的公司或企业共同出资,申请在中国设立中外合资银行。
外商独资银行或中外合资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拟设分行的外国银行应当具备有关的规定条件,包括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的总资产不少于200亿美元。
外商独资银行或中外合资银行可经营外汇和人民币业务,包括零售银行业务,如吸收公众存款及从事银行卡业务等。
现时,中国及外国银行受统一监管机制管辖,可在同一市场环境及相同监管规例下互相直接竞争。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
香港银行业是根据CEPA得以大大受惠的行业之一。在CEPA下,香港银行进入中国内地市场的门坎有所降低。
香港银行在内地设立分行或法人机构,提出申请前1年年末的总资产不低于60亿美元。未能受惠于CEPA的外国银行,总资产要求为200亿美元。
香港银行在内地设立合资银行毋须先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
香港银行内地分行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时:
必须在提出申请前在内地开业2年以上,且提出申请前1年盈利;
主管部门在审查有关盈利性资格时,由内地单家分行考核改为多家分行整体考核。
根据CEPA补充协议六,由2009年10月开始,若香港银行已在广东省设立分行,则该分行可以提出在广东省内设立异地(不同于分行所在城市)支行的申请。
香港银行在内地设立的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可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具体要求参照内地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CEPA补充协议八,从2012年4月起,允许香港银行在内地注册的法人银行参与共同基金销售业务。
CEPA放宽市场准入限制,不单让首次进入内地市场的香港银行受惠,已在内地经营的香港银行也可获益。截至2012年2月底为止,10家香港银行及金融服务机构(不包括保险及证券)获签发《香港服务提供商证明书》。
设于中国内地的香港银行
截至2010年12月底止,共有13家香港注册银行于内地开展业务,其中8家透过在内地注册的附属银行经营。上述13家香港注册银行继续扩展分行网络,在内地透过附属银行或直接经营的分行及支行数目已超过300家。香港银行体系整体资产负债表内对中国内地非银行类客户的贷款总额相当于1.4万亿港元,占总资产的10%。来源香港贸易发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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