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改革总体上是服务全局,某一个具体事项更要强调怎么样在顶层规划基础上发挥全局功能。
现在讨论上海、重庆两地试点房产税改革,要从几个角度出发。
第一,房地产调控新政,怎样具备应有的长效机制建设?首先框架是要考虑的问题,房产税改革目标直接和这个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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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要使中国房地产业以后几十年内继续推进工业化、城市化、市场化、信息化,真正打开潜力空间,一定要有相关的制度建设。
房地产业支柱作用是无法否认的,房地产业和建筑业一定是中国城镇化过程中几十年之间强大发展引擎和
动力源,同时要严防支柱产生偏差,造成对全局的负面效应和对业界健康发展的影响。
第二,房产税改革一定要和94年建立框架和没有落实的分税制联系。"十八大"文件非常明确提出加快财税改革,非常明确提出构建地方税体系,房产税就是地方培养的主力型税种,这也是改革必须包含的重要考虑。
第三,收入分配问题。收入分配现状有种种越来越突出的矛盾,例如收入差距的扩大,还有分配过程中的不公,需要重视。但是这里面显然有优化经济杠杆的功能,房产税就是这个杠杆。
房产税有这么多正面效应,能真正在全局方面起到一个局面全面改观的定海神针作用吗?不可能。单一一个税种不可能是万能的,一定要在顶层规划之下考虑方方面面的事项,但是房产税改革试点方面不再作为也是万万不能,这是一个很简单的道理,不能拿这一点说不能解决全局问题,而回过头否定这一点,很多点合在一起才是一个顶层配套。
最突出的一类反对意见是说,在土地批租环节上缴纳了70年土地使用费,现在在保有环节每年征收房产税,这不是构成重复征收吗?土地使用费是地租,原理依据是国家带有土地终极所有权的经济权利决定了是地租的收取者,但是在地皮之上的不动产,包括消费住房形成的保有环节税收这方面的原理所相关的权利是政治权利,国家管理者凭借政治权利,通过立法,强力征税调节。租、税应该并行,合理搭配,要说重复确实重复,只是怎么合理重复的问题,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这样的重复都是存在的。
另外一个角度,中国税制已经形成了多次征的复合税制,但是这个重复征收是要合理地在多次征的情况下发挥合理的调节作用。可以直率地说,问题关键不是重复不重复,而是在于重复搭配合理不合理。
另外一个反对观点是说,我们国家不存在土地的终极私有制,别的国家土地私有制情况下开征房产税,拿到中国来是有法律上的硬障碍。
这种声音越来越普遍,但是我认为这个说法仍然不成立。第一,其他经济体并不都是的土地私有制,有私有,也有公有。例如最老牌的资本主义国家英国来说,它的土地有私有的,有皇室代表的,也有国家所有的,现在更新型化的,从中央政府到各级政府所有的以及公共团体拥有的。大概分两类,一类是很具体的私有化;另外一种通过签了契约的土地持有情况,使用权最长可以到999年。
英国的实践是无论哪一类,地方政府的房产税是全覆盖的。怎么能说只有土地私有才可以征收房产税?所以这个结论不成立。从我们国家自己改革的实践来看,国有企业产权是国家的,怎么还自己跟自己较劲交所得税呢?企业具有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经营者,必须让国有企业加入市场竞争,而且公平竞争,所以要让中国按照改革开放路径往前走,国有企业必须推到跟其他企业一样的路径上去上交所得税。
这样一个解释框架同时适用讨论房产税问题,虽然国家对所有的皮之上的产权是一视同仁的,但是具体不动产持有者是具有相对独立的利益。独立物质利益如果需要调整的话,完全按照规范的中国法制和现在转轨过程中有法律性质的条例甚至红头文件(两地试点就是红头文件),在这个框架下推行这方面的税制建设。
回顾一下房产税改革试点已经做的铺垫,十年前就已经启动了六个地方,后来十个地方,主要都是城市区域的物业税模拟空转改革试点。物业税模拟空转解决什么问题?就是有人说这个税这么复杂,在中国能不能做?虽然这方面的试点信息都不外披露,但是我们作为调研者可以说出框架。试点区域是在所有地方辖区每块不动产登记确权的基础上,按照三类来取得数据,数据包括不动产的面积、朝向、楼层等等,记录在案后,按照三类来输入计算机,计算机自动输出三种评估结果,一种是制造业不动产、一种是商业不动产、另外一种是住宅。
有了这样一些基本情况后,再往下已经面临到以房产税为名推进改革试点,为什么这么做?如果要走物业税决策路径,涉及比较复杂的决策。
有的人主张应该由人大牵头设计好房产税相关法律,审批通过后,照法执行。听起来非常正确,依法治国、依法治市。但是实际情况,激烈的不同意见已经顶住了,如果按照人大牵头讨论,形成一个大家都认可的法律文本,那可能不是十年、二十年,那可能就是北师大一位反对教授说的150年以后再说。
我认为更重要的是要看到邓小平所说的改革智慧,大方向有一个判断后,要允许大胆的试、大胆地闯。顶层规划要先行结合互动,我认为这个是对的。
两地试点完全符合"十八大"精神,具体操作并不违法,是80年代后期人大审批我们房产税条例的同时,授权国务院制定相关实施方案的具体细则,我们就是在这个框架下,国务院运用人大的授权,同意两地在房产税概念下加入新的制度因素开展试点,最重要制度因素,一个是把消费住房包括进来。第二,开始隐含每年要征收,征收依据是税基评估。
我们有了这样的试点,今后怎么考虑它的发展进程?官方近期发布,2012年年度改革文件明确表述适时扩大房产税改革范围。年尾的时候,财政部谢旭人部长非常明确提出要把和房产税相关所有税费整合之后,推进房产税改革试点。他已经说出这样的改革不是孤立,跟房产税相关税费合并后,真正在合理健康概念下形成操作方案。
另外我们可以注意到,城乡建设部权威管理部门领导层通过正式渠道发布的信息都把房产税改革试点范围扩大作为改革必须考虑的内容。所以我认为,真正意义在锁定改革的方向,这是业界不能不考虑的基本信息。"十八大"之后更是应该考虑,习总书记第一次离开北京是重走南巡,这样强烈的改革信号,在看大势角度上,企业界朋友一定要看清楚。领导层反复强调改革是我们最大的红利,但是改革还要讲究政治、运气、魄力之外的智慧。
如果要智慧地把握推进的要点,首先要考虑现实的制约。
第一,房产税改革仍然只能是渐进的,不要考虑很痛快地一下推到全局,必须允许进一步试验。
第二,房产税改革应该是坚持,只调节高端,这个非常重要。如果放弃这样的要领,房产税改革无法进行,一定要考虑社会大众、考虑所有的利益相关者,包括先富起来的人、中等收入阶层、公职人员、体制内人员。
过去说过,我们考虑第一套房不征收,第二套房税率从低。有人说第一套房多大?是60平米、300平米甚至800平米?具体怎么掌握,可以再讨论。重庆花园洋房都被覆盖,但是划了180平米的起点,你这个正好是180平米,我还是不征收。
第三,应该推动政府管理部门更开明地披露一些相关信息,比如已经走了这么多年的物业税模拟空转的试验。数据当然可以保密,但是这方面探索已经取得一些在公众特别关心的相关信息,我认为没有必要保密。在走入一个现代社会中间,所谓保密这方面应该更加适应,怎么样使公众积极参与公众事务决策。
最后,应该引导社会各界更多做理性讨论。已经形成既得利益不同的群体是中国的现实,任何经济体里都有各种各样的不同的既得利益。真正的问题不在于消除既得利益,而是既得利益之间博弈理性化。来源观点地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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