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研究与履职情况分析
2013年01月14日02:51
来源:《证券时报》
原标题 [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研究与履职情况分析]
一、引言
我国独立董事制度从无到有,社会各界对其在公司治理方面发挥的作用给予了肯定。但由于对该制度认识不全,机制不完善,造成独董无法充分保持独立性、发挥其作用。本课题希望通过总结上海上市公司独董履职经验、监管工作经验,探索完善现有独董制度,为促进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优化提出建议。
本课题采取调研问卷、案例研究、座谈会和文献参考等方法,特色在于总结上海上市公司独董制度运作经验,结合监管实效,提出建议。
二、上海辖区独立董事监管现状及履职现状
(一)上海地区独立董事监管现状
1、任职监管资格审查,后续培训
由交易所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同时,交易所负责对独立董事开展任职培训。
2、履职监管强化保障,督促尽责
上海证监局通过日常核查、现场检查,既关注公司独董相关机制建设与执行情况,同时督促独董强化责任意识。
3、强化沟通建立机制,加强合作
一是通过机制建设,引导、督促独董与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加强沟通。二是监管部门注重主动与独董沟通,监管与合作并举,促进独董积极参与公司决策与监督管理,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二)基于上海辖区独董调研问卷的履职现状综述
1、问卷基本情况
问卷采用Likert 五分制的态度衡量型问题。样本来自上海辖区上市公司,203家上市公司中共回收154份,回收率76%。问卷分为两部分:一是问卷正文,16个问题;二是背景信息,9个问题。涉及独董的定位、作用、资质、独立性、选聘与激励机制、履职情况、公司背景信息等。
2、问卷结果综述
问卷显示:上海辖区独董具备良好的专业素质或丰富的管理经验;独董参会率较高,基本不投反对票,绝少投弃权票;独董实际上发挥了咨询专家的职能;独董绝少受到监管处罚;不存在独董因不具有独立性或因履职本身的原因而提前免职;购买独董责任险的公司较少;独董津贴差距较大,水平不均;独董在降低关联交易、减少内部人控制和降低大股东掏空行为等方面作用较小。
损害独董独立性的因素主要有受制于大股东、缺乏问责机制、缺乏市场声誉机制;通过累计投票制、通过独董库推荐并跟踪考核、制定合理津贴水平是认同度最高的改善独立性的措施。
三、我国现行独立董事制度的问题
(一)目前我国独董的定位仍是咨询专家
独董与监事会制度并存,独立性欠缺两大原因使得目前独董发挥咨询专家的作用较大。
(二)独立性不足严重影响监督者的定位确立和相应作用的发挥
现有选聘机制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受前者控制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层发挥主导作用,使独董独立性先天不足。10多年来,我国资本市场已发生巨大变化,现行部分规范已不适于独董制度实践的现状,亟需修改和完善。在违规处罚方面,对独董处罚较少发生,即使发生力度也较轻。津贴激励机制效果不明显,也没有建立起成熟的声誉机制,免责和补偿机制方则仍处于实践的初步阶段。
四、以确保独立性为核心完善独立董事制度
(一)改革和完善选聘机制
一,将独董提名权转给“独立董事”或者只有独董组成的“提名委员会”;同时强制或鼓励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中小股东提名独董。二,由中上协建立独董人才库及诚信档案,并由上市公司协会向上市公司推荐独董候选人。三,强制采用差额选举、累积投票制。四,采用回避表决由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名的独董。
(二)完善法律法规和问责机制
完善独董制度法律法规对独董的定位、职权、义务和责任,明确违规追究措施,进一步制定独董履职指引。其次,建议将一线监管机关和沪深交易所已形成的较为有效的独董监管办法上升至更高的法律层级。再次,维持独立性动态监管。独董定期自查,上市公司、监管机关和自律组织定期检查,同时鼓励上市公司监事会、中小股东进行监督和举报。四,问责机制以及相应的免责机制和补偿机制法律化。五,建议建立独董与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定期沟通机制,并将该机制制度化。
(三)全面建立独立董事的激励、声誉、免责机制
一,在激励机制层面,希望建立较为细致的津贴激励模型。建议将津贴分为“固定”和“浮动”两部分,将浮动部分与独董履职勤勉情况、上市公司业绩、股票收益率挂钩。建议放开独董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限制。建议将部分津贴以股权激励的形式发放,同时规定相应的股票锁定和转让制度。同时,依据独董履职指引,可以建立独董履职量化绩效考核表,以披露的独董履职记录和述职报告为基础,通过股东大会投票表决进行考核。
二,在声誉机制层面,由中上协建立独董人才库及诚信档案,在监管机构指导下,与交易所共同对独董进行自律监管,通过一系列的评选、表彰活动以及惩处措施,放大独董履职情况对其声誉的影响。同时鼓励独董自身所在专业协会(如注册会计师协会、律师协会)开展相应的自律管理。
三,在免责和补偿方面,需要全面推广独立董事责任险制度,分散和减少独董履职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
(四)协调与董秘制度、监事会制度的关系
希望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将独董知情权的责任落实在董秘身上,独董有提名、考核甚至罢免董秘的权利,使独董制度与董秘制度形成合力。
在独董与监事会制度层面,建议:第一,在公司法层面上将二者做出明显的区分。可以认为独董侧重于决策的事前监督,监事会侧重于决策的事后监督;独董和其他董事一样,是监事会的监督对象。第二,允许部分上市公司可以不同时设立独立董事和监事会。
(上海上市公司协会公司治理系列研究课题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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