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社论:遏制渎职犯罪不妨从个案开始
发生在太原的公安局长之子醉驾袭警事件终于有了一个处理结果。媒体报道,经山西省纪委常委会议、山西省监察厅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并报山西省委常委会议批准,决定给予山西省公安厅副厅长、太原市公安局局长李亚力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建议按有关程序撤销其山西省公安厅副厅长、太原市公安局局长职务。
官员被儿女所牵连,暴露在舆论的炮火之下,李亚力不是第一例,也很难说就是最后一例,但因其公安局长的身份,李亚力的一系列“护犊”举措还是充分显示了其职业和权位的特殊性。李亚力之子醉驾袭警事件发生之后,被打交警及其亲属不仅被威胁,其电话还遭到了太原警方的监控,而太原市公安局网监支队甚至不惜巨资,在支队长带领下远赴全国各地针对网络舆论进行“删帖”。在李亚力权势的笼罩之下,公权力部门完全的“家丁化”,这已是经媒体报道而为国人所周知的事实。
调查结果并没有否定这一事实,调查认定,“李亚力在处理其子违章驾车并妨碍交警执行公务过程中,违反规定,滥用职权,其行为已构成渎职错误”,同时又称,“还发现其有违反廉洁自律错误和违反组织人事纪律错误”。
所谓“违反廉洁自律错误和违反组织人事纪律错误”,不清楚这是不是针对坊间关于李亚力“一年内卖官上百人”等传言的回应。但一个简单的道理是,如果传言不实,李亚力就没有什么错误可言,否则其犯下的就绝非一般“错误”了。难道是李亚力的腐败传闻部分属实部分不属实?既如此,又为什么不公布调查之详情以释公众之疑虑呢?
不难发现,山西省有关部门对“错误”一词真是情有独钟。涉嫌贪腐,这是“错误”,“违反规定,滥用职权”,已经到了骇人听闻的地步,还不过是“渎职错误”而已。虽然对事件事实的认定大体一致,但不能不说,在对事件性质的认定上,山西官方和公众存在明显的分歧。且不说涉嫌贪腐,仅就调查认定的事实,李亚力所作所为明显属于渎职犯罪中的典型的滥用职权行为。公众的疑问是:为什么不是涉嫌“渎职犯罪”,而只是轻描淡写的“渎职错误”?
也许有人会辩解说,对犯罪行为的认定超过了纪委的权限。此言有理,但这一辩解却逼出了更大的困惑:李亚力及其子引出的事件震惊全国,为什么时至今日还未能进入司法程序?如果不能进入司法程序,留党察看一年的党纪处分和可能的撤销职务的政纪处分莫非就是这一事件的终了?以李亚力滥用职权性质、行为的恶劣和所造成的严重影响,现在这样一个结果究竟意在严肃处理还是助其脱罪?
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共10条,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渎职犯罪定罪量刑标准不明确、法律适用争议多等问题做出了统一规定,释放出了从严惩处渎职犯罪的信号。据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相关部门负责人透露,这一司法解释出台的背景是,“以往渎职侵权犯罪轻型化的现象比较多。一些领导干部不把渎职当违法,不把渎职当犯罪,认为只要不谋私利,就不应以犯罪论处,甚至为嫌疑人公开说情、偏袒庇护。有些部门和单位对涉嫌渎职侵权犯罪的案件不移送检察机关,往往以党纪政纪代替刑事处罚。”
明了上述背景,就会知道李亚力之子醉驾袭警事件至今未能进入司法程序不过是渎职犯罪轻型化现象的一个缩影。谁因为这样的轻型化而受益,谁又在遭受损害,委实昭然若揭。
包括滥用职权在内的渎职犯罪的严重危害,已日益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扼制渎职犯罪轻型化既顺乎民意,也有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堪称势在必行。而要体现出严打渎职犯罪的决心,不妨从个案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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