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近日颁布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执业管理、保险机构的管理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2009年新《保险法》第111条规定,保险公司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资格证书。按照《保险法》要求,保监会统筹规划保险公司销售人员和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销售人员监管的制度框架,制定了《办法》。同时整合《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相关规定,制定了《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与《办法》同时颁布。
《办法》明确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管资格、提素质、明责任的基本监管方向,立足保险销售的工作性质和内容,对所有直接面对消费者的保险销售人员提出一致的从业资格要求和执业规范,体现了从业公平原则。
《办法》规定,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大专学历,取得全国通用的资格证书,方可在全国范围内销售保险产品。与此同时,允许保监局根据地区实际适当调整。
《办法》更加强化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从业行为的管理责任,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将首先追究所属机构的责任。
《办法》将于2013年7月1日起实施,关于现有资格证书的效力问题,保监会将下发通知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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