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朱志超 深圳报道
本报记者独家获悉,几经征求意见的银监会《中资银行专营机构监管指引》(59号文)近期已正式下发,这将填补专营机构的监管真空。
业内高度关注新监管精神。一家银行私人银行负责人表示,“我们已经在研究这份文件,这对我们的机构设置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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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产生一定影响。”
招行1月11日公告称公司董事会同意向银监会申请设立招银私人银行专营机构。
多位银行人士表示,正式下发文件中提到的“中资银行专营机构”是包括但不限于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票据中心、资金运营中心和信用卡中心等。其中重点监管方向是,小企业金融中心和信用卡可以设立分支机构,票据中心、资金运营中心等其他专营机构“原则上不得开设分支机构”。
一股份行私人银行部总对记者坦言,“这意味着,专营机构的开设应领取金融许可证,实行持牌经营。”
持牌经营
知情人士透露,随着近两年来银行票据业务、资金业务、信用卡等各类专业业务不断发展,银行在总部所在地之外开设了诸多业务中心,为了发展业务,他们会谋取一定独立的人、事等授权,但同时这类业务中心存在一定监管难度,“比如说它在上海开展业务,有人投诉到银监局,但它又不受上海银监局监管。”
为此,如何监管队伍日益庞大的专营机构呼之欲出。几经征求意见,正式文件近期已下发。
早在2011年9月,银监会银行监管二部起草的《中资银行专营机构监管指引(征求意见稿)》中,首度将私人银行部连同小企业信贷中心、贵金属业务部、票据中心、资金运营中心和信用卡中心列入商业银行专营机构类型中。
一位监管专家表示,一般将上述六类都理解为专营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意味着未来会存在更多业务发展为专营机构的可能。
记者获悉,按照59号文规定,专营机构主要具有以下特征,是经总行授权针对某一业务、服务对象而设立的区别于传统分支行的机构;独立面对社会公众或者交易对手开展业务;人力资源、业务管理、风险管理等独立于总行业务部门和当地分行;专营机构应当申领金融许可证,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手续。
目前银行的上述六类业务部门其机构设置体制存在较大差距,以私人银行为例,目前开设私人银行的十多家中资行中,仅有工、农、交三大行已获得私人银行专营机构牌照。各家私人银行部门与分支机构的关系较为复杂,有些银行私人银行隶属于零售银行总部之下,有些银行则是相对独立。
各家银行对未来是否要向监管申领金融许可证态度不一。一家银行私人银行负责人表示,他们对申领牌照的看法是有弊有利:一方面申领牌照往往会获得地方税收、员工户口落户等优惠政策,但另一方面会招来更多来自不同地方监管机构对其的监管。
“在过去的意见征求稿中,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部门机构一般被硬性要求领取牌照:一是总行部门级别机构;二是该部门直接产生收入;三是该部门与总行不在同一地方。”
“我认为,发挥管理模式的部门不需要领取专营牌照;而直接发挥盈利作用的总行级别机构,才需要领取牌照。”另一股份行部门总管说,“每家银行的管理模式不一样,这在条文中无法进行作"一刀切"的死板规定,相信监管部门会考虑到这一点。”
但上述监管专家表示,从监管的需求来看,与总行总部不在同一地的业务部门应当申领金融许可证,不然会存在监管上的不便利性。
设立分支机构之限制
此外,银行人士透露,59号文另一种重要信息是,正如上文提到,将对专营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有所规范。
“如果所有的专营机构在各地大量设立分支机构,不仅会涉及内部与原有分行之间的利益之争,还会涉及到加大监管的难度。”一位监管专家表示。
一些专家认为,在持有专营牌照后,机构可同时兼备总行的管理职能和分行的部分经营职能,其经营管理模式相对独立,专营机构与分行之间更像代理关系。
“专营机构的设立是大势所趋,但过程注定不会平坦。”该业内人士对记者坦陈,“比方说,私人银行部门原本归属于个金条线下,现在划拨成立专营机构,银行内部门间利益之争需要调和,总、分行之间的配合协作方式亦需一段"磨合期"。”
另一位私人银行人士表示,尽管该行已是持牌机构,但专营机构按照监管指引,则人力资源、业务管理、风险管理等应独立于总行业务部门,“不过我们现在还不想独立,到底应该如何设立架构,我们非常困扰。”
亦有多位业内人士指出,专营机构牌照如何发挥对实际业务的促进作用还有待各方努力。中央财经大学教授郭田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目前已被赋予专营机构的三家私人银行机构,其独立性、专业性较从前未有实质改变。
但在一股份行私银部门负责人看来,本次专营机构管理办法出台,是“监管部门动了真格”。
他解释道,以私人银行为例,此前三大行在获取私银专营机构牌照的同时,银监会为其框定了五大经营范围:资产管理、财务管理、顾问咨询、私人增值服务和跨境经营服务。
“未来监管层很可能会缩窄无牌照的私银部门的业务范围,以保障其执行力度。”前述负责人直言,“其余五类机构的情况亦然。”
(王芳艳对本文有重大贡献)
作者:朱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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