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历经11年的反复讨论后,《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简称“三包”规定)终于在1月15日正式出台。该规定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此前,中国已将电脑、电视、空调等22种产品列入“三包”范围,但汽车产品的“三包”规定自2004年年底征求意见
后,一直在各方的争议和博弈中久拖不决。这也使得中国汽车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始终处于弱势地位。汽车“三包”规定的出台,有利于改变问题车主长期以来在维权时无规可依的窘境,不过此次出台的“三包”规定只是质检总局的部门规章,并没有上升至法律条文层面。
“汽车‘三包’规定的出台,最大意义在于明确提出了‘退、换、修’的标准,起码让消费者有了维护自己权益的依据。”中消协法律顾问、北京律师协会产品质量与安全委员会专家委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产品质量法律部主任蒋苏华告诉记者。
不过也有人担忧“三包”规定的出台会给汽车经销商们带来较大的压力。根据“三包”规定的内容,“三包”责任并非由生产者承担,而是由销售者承担,再由销售者向生产者和其他经营者追偿。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副秘书长罗磊认为,这会给流通领域的经销商们造成很大压力,而在质量保证方面最为关键的生产厂商反而不会受到太大的影响。
国泰君安汽车分析师张欣指出,“三包”规定出台甚至可能会导致一部分消费者放弃在二级经销商处买车,选择4S店“买个‘退换修’的放心”。
经销商的压力
随着汽车社会的到来,汽车产品的质量问题及相关投诉也显著增加。在1月16日的质检总局官网首页最为显要的质检要闻一栏中,9条中就有5条是关于汽车质量问题的公告或申明,首当其冲就是汽车“三包”规定。
在细读“三包”规定后,罗磊告诉记者,“三包”责任主体是经销商,对厂家的责任没有明确,但实际上整车厂在生产制造环节出现问题的概率要比在流通环节概率要大。“三包”规定总则的第四条明确写道:“本规定所称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销售者依照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其他经营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不过对于经销商如何追偿,规定中却没有明确。在罗磊看来,经销商作为汽车销售的终端环节,自然是三包的关键角色,然而经销商也害怕要承担一些额外的负担,比如产品质量问题的责任。
2010年10月26日,国家质检总局也曾对之前公布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进行听证,以充分听取各方的意见和建议。
在此之前,代表汽车经销商利益的中国汽车流通协会还专门组织经销商们召开了沟通会。不过流通协会向质检总局转达的经销商们的担心和建议都没有得到明确的回复。
在电脑、家电、手机等诸多行业,“三包”责任主体都是销售者而非生产者,汽车三包作为后来者参照惯例也无可厚非。然而,汽车作为一种构造和零部件都极其复杂的产品,有时出现的问题是经销商难以解决的。
罗磊认为,在家电等流通领域都是经销商强势,而在汽车流通领域却是厂家主导。
不过,北京一家从事自主品牌经销商老板告诉记者,其所在的厂家内部其实已经有所谓的类似三包的措施,当大的问题出现时通过经销商协调,也会满足部分客户换车的需求,“小问题走厂家的正常维修程序就可以解决,不需要协商”。
张欣认为,质检总局这次决定“三包”规定在10月1日开始施行,也是在给厂家和经销商一个适应期。
关键的厂商合同
最让经销商担心的是,一旦消费者向经销商申请“退款、换车、修理”,而厂家又不认可的情况,经销商作为“三包”责任主体则要面对独自赔偿的问题。
律师蒋苏华认为,在经销商向厂家追责的环节,容易出现意见不一而扯皮的情况。
据了解,在三包出台前,质检总局向多位在汽车质量维权界的律师征求意见,蒋苏华律师向质检总局提出的一项建议是,让消费者可以选择责任主体,可以在经销商与厂家二者中任意选择一家。在他看来,汽车施行的是品牌销售管理,厂家作为生产制造商也应有能力和责任承担售后环节。
最终,蒋苏华的建议也没能在“三包”规定中体现出来。关于处理经销商与厂家可能存在纠纷环节,“三包”规定的总则第四条规定:“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之间可以订立合同约定三包责任的承担,但不得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免除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和质量义务。”这意味着厂家与经销商订立何种合同将成为今后能否有效处理“三包”实施的重要依据。
长安汽车的经销商北京燕长风总经理罗锐锋告诉记者:“如果出现有大的质量问题需要退换车的情况,肯定是需要由厂家出面、由经销商来协调和沟通的,我们只是起个沟通角色。”
显然,“三包”规定也将给厂家和经销商的相处模式带来新的挑战。
我来说两句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