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日,首例因虚假陈述导致散户起诉“庄家”案在济南市中院再次开庭。此次开庭,除原告张翰冰外,济南市中院还一同审理了深圳锦湖湾投资、北京高石创投的诉讼请求,由此形成3家原告共告山东京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山东京博”)的局面。
18日,导报记者多次试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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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山东京博以及
国通管业(600444),均未获得回应。
据了解,庭审中双方就被告主体资格、揭露日以及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三方面展开辩论。“合议庭将作出合议,择日宣判。虽然在司法实践中没有可参考的案例,但在立法和法理中均有相关依据,我们对胜诉很有信心,后续将会有更多的中小股东通过法律手段维权。”19日,上述3原告代理律师、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王智斌接受经济导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具备被告主体资格?
导报记者了解到,在17日庭审中,原告和被告均未到庭,委托各自的代理律师代为诉讼。王智斌现场向法官陈述了中小股东的具体索赔金额及构成,共计约1155万元,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利息损失等。
“现在诉讼方面程序已经结束,进入合议庭合议阶段,目前还无法得知宣判的时间,但能感觉到法院对此的态度非常谨慎。”王智斌说。
庭审中,被告代理律师表示,山东京博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证券虚假陈述赔偿主体的资格,被列为本案被告主体无法律依据。其与原告同为证券二级市场的投资人,也同为国通管业的股东,不应成为本案的被告。
“证券民事赔偿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其他投资人可以作为诉讼主体。而且,2007年12月18日,山东京博持有国通管业股份占其已发行股份的30.31%,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从而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王智斌说。
他分析,证监会在2012年2月已经对山东京博作出处罚,也就是认定了山东京博的违法行为。“既然证监会已经认定山东京博的侵权行为。任何侵权行为都是有责任的,根据侵权责任法和基本法理,山东京博肯定是有赔偿责任的。”王智斌说。
王智斌认为,山东京博多次违反证券法肆意买卖国通管业股票造成该股频繁波动,且于其间散播虚假持股信息,客观上对中小投资者构成利益侵害。此次过失主体主要是山东京博而非国通管业。
系统风险分歧
被告代理律师当庭表示,散户的亏损是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原告诉称的损失缘于大盘的暴跌,与山东京博并无关系。
据称,系统风险是指对证券市场产生普遍影响的风险因素,这种影响为个别企业或行业所不能控制,投资人亦无法通过分散投资加以消除。
王智斌则表示,山东京博在受到证监会的处罚后,国通管业随即停牌,直到去年6月25日复牌,在复牌后至8月2日,其股价暴跌30%,而同期大盘跌幅仅为5%左右。“国通管业股价的下跌幅度远远脱离大盘,由此可见,山东京博客观上对股价造成影响。”王智斌分析说。
此外,双方在虚假陈述揭露日的确定上也未能在法庭上取得共识。
被告代理律师认为,虚假陈述涉嫌的事实早在2008年12月26日和2009年1月9日就已被多家媒体揭露,应以2009年1月9日作为揭露日的界定。
王智斌则表示,应以证监会通报山东京博违法违规案的日期2012年3月16日为依据作为揭露日。“之前媒体的报道只是就山东京博是否为隐瞒行为行为人提出质疑,和证监会通报的12项处罚完全没有相似之处。”
据了解,双方之所以在揭露日上争论不休,原因是揭露日的界定将牵扯到后续数起案件的索赔问题。对揭露日的不同认识,也同时带来了基准日认定方面的争议。
诉讼群体或扩大
此案引发关注,更重要的在于实践中“哦第一案”的重要意义。“这是我国首例被告是股东而非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案,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王智斌说。
“我们只是第一批维权行动,之后还会有更多的中小股东提起对山东京博的诉讼。”王智斌透露。
王智斌对胜诉表示有信心。“虽然司法实践中没有可参考的例子,但是立法和法理中,对此有相关的规定。当然,法院还是持非常谨慎的态度,毕竟此类案件没有既往案例。”他说。
据了解,投资者已经展开了两方面的维权行动,除了联合起诉山东京博,还同时要求国通管业尽快向山东京博追缴约上亿元的违规所得。
“首次庭审后,我们向国通管业发函要求对方追缴山东京博短线收益,但对方并不积极,追缴工作至今未取得实质性进展。”王智斌说。
导报记者注意到,首次庭审后,上交所向国通管业下发了有关追缴短线收益的问询函,随后国通管业在去年11月下旬召开的董事会上明确表示,将分两步展开追缴工作,即收集材料和采取法律手段,目前处于收集材料阶段。
面对国通管业的款项追缴和日趋扩大的诉讼群体,山东京博陷入被围堵的局面。
王智斌表示,后面还会有更多的中小股东对山东京博提起诉讼。
他说,之前很多投资者并不清楚自己因为虚假陈述的诱导导致损失后还能索赔,此案的最终判决将有利于投资者维权。今后此类案例会越来越多,让更多的投资者知道可以通过特定渠道索赔。来源经济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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