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税总局日前下发通知,明确了部分航空公司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缴纳增值税的问题。通知自2012年9月1日起执行。
通知明确,航空公司总分支机构,除
东方航空及其分支机构外,自总机构所在地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之日起,按照《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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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行办法》(财税[2012]84号)计算缴纳增值税。东方航空及其分支机构,自2012年9月1日起,按《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2]84号)计算缴纳增值税。航空公司分支机构的预征率为1%。
根据通知同时公布的《航空公司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名单》,上述“航空公司总分支机构”涉及航空公司包括:
中国国航、中国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首都航空有限公司、中国邮政航空有限公司、联合航空、天津航空、东方通用航空、厦门航空、
南方航空、深圳航空、东方航空等多个企业总分机构。(郑晓波)
作者:郑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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