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底,万得一纸诉状将
同花顺告上了法庭,由于该案索赔金额巨大,在同类涉及金融权益纠纷的索赔案中极为罕见而引起了各方的高度关注。万得和同花顺的较量,除了诉诸法律的程序之外,诉讼的双方的口水战也在不断的升级,同花顺股价也一度加速下跌。
但该事件
相关公司股票走势
的发酵远不止于此,由于万得公司在法院尚未确定是否立案之前就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诉讼事宜,以及在起诉之前通过关联公司买卖同花顺股票的行为引发业界关于万得涉嫌内幕交易的质疑。
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明俊近期做客中国经济网《中经在线访谈》,就万得在控告同花顺软件侵犯案中涉嫌进行内幕交易等问题发表见解。他表示:“内幕交易的认定,需具备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内幕交易行为三大要件,万得符合内幕交易认定的三大要件。”刘律师同时表示同花顺股票的大宗交易也存在疑点。
近日,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刘明俊和操乐龙实名向证监会举报,称万得在控告同花顺软件侵犯案中涉嫌进行内幕交易,请求证监会对万得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进行调查。一时间万得、同花顺“抄袭门”再度成为市场关注焦点。
对此,万得新闻发言人王洋1月8日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同花顺一直不正面回应抄袭问题,“我们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这次针对万得的举报是由同花顺在主使。”
对此,刘明俊律师在接受中国经济网采访时表示:“对万得公司的这个回应,我不作评论,他们如果真有什么证据,可以拿出来看一看。”同时刘明俊称:“诉讼是知识产权侵权问题,我们这次举报是针对万得涉嫌内幕交易问题,两个问题法律性质完全不同。”
在谈及万得否认内幕交易时,刘明俊律师表示:“万得有他们自己的观点,这可以理解。但以我们的观点看,根据证监会《内幕交易认定指引》第五条和第六条第(五)项之规定,万得公司作为诉讼事项的直接当事方,属于相关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即便万得公司是诉讼的原告,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任何机构和个人泄露上市公司内幕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二条处罚”之规定,基于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万得公司在该信息依法公开前也不得擅自泄露该内幕信息。”
最后刘明俊律师表示,基于证监会近年来对内幕交易行为保持严查的态度、郭树清主席所提出的要对内幕交易“零容忍”等大背景,我们决定正式向证监会提出举报,请求监管部门对于万得的行为进行彻底调查,弄清事实真相,维护市场秩序。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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