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网】(综合报道)保监会1月22日在其官方网站发布消息称,为适应保险市场的发展,提高保险公司抵御风险的能力,拟对《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1年2号)作修改,将“保险集团(或控股)公司不得募集次级债”变为“保险集团(或控股)公司募集次级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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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本办法”,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3年1月28日。
所谓次级债,是指保险公司为了弥补临时性或者阶段性资本不足,经批准募集,期限在五年以上(含五年),且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保单责任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保险公司股权资本的保险公司债务。
据《东方早报》1月23日引述业内人士表示,保监会此番举措说明其态度已经发生变化,希望通过放行保险集团或控股公司发行次级债,将提高保险公司的融资额度和能力。
累计发债额度待解释 公开资料显示,关于保险公司发次级债的规定最早是在2004年发布实施的《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其中没有对保险集团发次级债做出规定。
2011年10月19日,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该办法对2004年发布实施的《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提出将险企次级债募集规模的上限由不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0%降低到50%,并明确要求保险集团不得募集次级债等。
多位市场人士曾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监管层意图主要为降低融资规模,控制保险公司的偿债风险。国内各保险公司积极发行次级债,主要是因为存在偿付能力不足的问题。
但随着保监会的最新规定浮出水面,一位资深保险分析师在接受早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或许保监会的态度又发生了变化。
“保监会或认为只要提高旗下产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就行,保险集团层面并不需要。但之后发现这对保险公司的融资能力是个很大的限制。由于保险集团的净资产要高于旗下子公司,因此可大幅提高保险公司的融资额度。”上述分析师说。
不过上述分析师也提醒,保险集团与旗下子公司累计发行次级债的融资额度恐怕还需保监会另行解释。
从此前办法的字面意思来看,由于子公司的报表要合并到集团,集团与旗下子公司发行次级债的总额累计将不能超过该集团上年末净资产的50%,而不太可能集团与旗下子公司各自发行其上年末净资产的50%的次级债。这对保险公司来说偿债风险很大。
2011年的管理办法中第十条曾提及保险公司融资额度限制,即“募集后,累计未偿付的次级债本息额不超过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0%”。
部分险企次级债接近上限 保监会的态度缘何突变? 据早报记者了解,目前业内所熟知的保险公司融资渠道有几种:增资扩股、发行债券、首次公开募股(IPO),以及上市保险公司通过二级市场进行再融资。但一个现实的问题是:近年来,股权融资及上市融资难度加大,发行次级债成了保险公司主要的融资渠道。保险公司在资本压力之下,次级债融资规模近几年连续上升。2009年-2011年获批保险公司次级债融资分别为145亿元、208.5亿元、577.5亿元,去年更是高达731亿元,同比增长26.6%。
据报道,有业内人士说,目前部分险企次级债甚至已接近上限。
另据业内人士介绍,虽然目前几大保险公司大部分融资需求并不明显(四大上市保险公司在2012年都已经经历了一轮的融资,
中国平安获准发行260亿可转债、
中国人寿获准发行380亿次级债,新华人寿获准发行100亿次级债以及
中国太保H股定向募资、中国人保H股融资完成),但中国太平保险集团(中国太平集团)由于重组的需要,融资需求或相对较大。
资料显示,在2012年11月份,中国太平集团旗下中国太平保险控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控股,00966.HK)刚宣布发行2022年到期的3亿美元担保票据,年利率为4.125%,集资净额约2.96亿美元,上述资金供中国太平集团使用。
中国太平控股此后又于2013年1月14日发布公告明确表示,中国太平集团正在探讨各种可行方案和措施,支持中国太平控股收购集团持有的25.05%太平人寿保险公司权益或进行其他战略投资。
在业内人士看来,保险集团或控股公司发行次级债,风险其实也并没有想像中那么大。
一位寿险公司负责人告诉早报记者,保险集团放开发行次级债也很正常,保险集团从法人资本、举债能力上来说都要比旗下业务公司更强。由于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非常严格,相对于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发债的安全性要强得多。保险集团想要发债,或是经营上出现了问题,必须增加注册资本金;或是找到了好的项目,需要融资渠道来解决。
值得一提的是,上述人士还透露,某家大型保险集团正酝酿发行次级债用于投资保障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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