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网】(记者 王晶喆)1月23日晚,针对媒体报道的“《泰囧》票房被缩水
光线传媒(300251.SZ)上亿净利失踪”的文章,公司做出声明称,由于公司分回比例为总票房的37-38%,并且票房收入分为2012年和2013年分别确认,《泰囧》的票房收入并未达10.05亿之多,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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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囧》由于后期宣发成本较高,投资加宣发的成本远高于3000万元。
关于媒体中报道“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去年12月底,《泰囧》累计票房已达10.05 亿元”与公司实际收到的结算单有差异。按照相关规定以及行业惯例,票房收入首先需缴纳5%的电影基金,3.3%的营业税,剩余部分按照与院线签订的分账比例进行分配,再扣除中影数字的管理费之后为公司票房收入,一般发行公司分回比例为总票房的37-38%。同时,公司确认收入一般根据各院线每天报送给公司的结算单,截止到2012 年12 月31 日,公司已经收到的票房结算单金额为9.84 亿元,公司2012 年确认的票房分账收入约为3.7 亿元。此外,截止2013 年1 月22 日,经公司初步估算,票房已经达到12.4 亿,总的票房分账收入约为4.65 亿元,该影片的票房分账收入会分别在2012年度和2013 年度确认。
关于媒体中报道的“北京高华的研报显示,按照该片3000 多万元的成本”并不准确,公司从未对北京高华或者市场公布过成本,影片的成本包括制作成本和宣发成本,该影片虽为中等规模制作电影,但是由于后期宣发成本较高,投资加宣发的成本远高于3000 万元。
公司电影业务的收入确认和成本结转的会计政策一直以来严格遵守《电影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规定的计划收入比例法,即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之日起,在不超过12 个月的期间内,采用计划收入比例法计算公式将其全部实际成本逐笔(期)结转销售成本,会计政策没有变化。
公司2012 年共投资发行12 部影片,并有2011 年延续的一部电影《极速天使》,单部影片的盈利情况只是公司整体业绩中的一部分,公司电影业务的整体盈利状况是根据每一部影片的盈利情况审计后确定,按照计划收入比例法,公司在2012 年度上映的电影在后续取得收入时仍需结转剩余成本。
根据与导演团队及其他相关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导演团队及其他相关方享有本片10%的股份,并根据票房对主创有适当奖励。
公司虽然在2012 年12 月31 日前确认该影片票房分账收入,但是款项并没有收回,根据公司会计政策,做为应收账款需提取坏账准备,同时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司所得税税率为25%。
公司业绩预告同比增长为60-80%,净利润预计在2.81 亿元3.16 亿元,为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的结果,具体数据以公司公告的年度报告的信息为准。
作者:王晶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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